
公告日期:2025-10-01
上海新华传媒股份有限公司章程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维护公司、股东、职工和债权人的合法权益,规范公司的组织和行为,充分发挥党委的领导核心和政治核心作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中国共产党章程》(以下简称“《党章》”)和其他有关规定,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 公司系依照《全民所有制企业转换经营机制条例》和《股份有限公司规范意见》等有关规定成立的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
公司经上海市人民政府财贸办公室沪府财贸(93)第 314 号文《关于同意上海时装(集团)公司改制为上海时装股份有限公司的批复》批准,以社会募集方
式 设 立 ; 在上 海市 工 商 行 政 管理局注 册 登 记, 取得营 业执 照号 码为
310000000013731 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
第三条 公司于一九九三年九月二十九日经上海市人民政府财贸办公室批准,首次向社会公众发行人民币普通股 5,000 万股。其中公司向境内投资人发行
的人民币普通股 2,000 万股,包括法人股 750 万股,社会公众股 1,250 万股,于
一九九四年二月四日在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员工持股 125 万股于一九九四年八月三十日在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
第四条 公司注册名称:上海新华传媒股份有限公司
公司英文名称:SHANGHAI XINHUAMEDIACO., LTD
第五条 公司住所:上海市闵行区剑川路 951 号
邮政编码:200240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10000132205681G
第六条 公司注册资本为人民币壹拾亿肆仟肆佰捌拾捌万柒仟捌佰伍拾元。
第七条 公司营业期限为永久存续的股份有限公司。
第八条 董事长为公司的法定代表人。
担任法定代表人的董事长辞任的,视为同时辞去法定代表人。
法定代表人辞任的,公司将在法定代表人辞任之日起三十日内确定新的法定代表人。
第九条 法定代表人以公司名义从事的民事活动,其法律后果由公司承受。
本章程或者股东会对法定代表人职权的限制,不得对抗善意相对人。
法定代表人因为执行职务造成他人损害的,由公司承担民事责任。公司承担民事责任后,依照法律或者本章程的规定,可以向有过错的法定代表人追偿。
第十条 股东以其认购的股份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公司以其全部财产对公司的债务承担责任。公司可以向其他有限责任公司、股份有限公司投资,并以该出资额为限对所投资公司承担责任。
第十一条 本章程自生效之日起,即成为规范公司的组织与行为、公司与股东、股东与股东之间权利义务关系的具有法律约束力的文件,对公司、股东、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具有法律约束力。依据本章程,股东可以起诉股东,股东可以起诉公司董事、总裁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股东可以起诉公司,公司可以起诉股东、董事、总裁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
第十二条 本章程所称其他高级管理人员是指公司的副总裁、财务负责人、董事会秘书。
第十三条 公司根据《党章》的规定,设立共产党组织、开展党的活动。公司为党组织的活动提供必要条件。
第二章 经营宗旨和范围
第十四条 公司的经营宗旨:通过股份公司的组织形式,提高公司的经营和管理水平,通过从事规定的经营活动,使公司股东获得持续稳定增长的投资回报。
第十五条 经依法登记,公司的经营范围:图书报刊、电子出版物零售(连锁经营),图书报刊、电子出版物批发、零售和网上发行,网上音像制品零售、音像制品连锁零售出租、音像制品批发,文教用品的批发、零售,实业投资,广告设计、制作、发布,国内贸易(除专项规定),物业管理,经济贸易咨询,家用电器,电子产品,仓储,寄递服务(不含信件)(涉及行政许可的,凭许可证经营)。
第三章 股份
第一节 股份发行
第十六条 公司的股份采取股票的形式。
第十七条 公司股份的发行,实行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同类别的每一股份应当具有同等权利。
同次发行的同类别股票,每股的发行条件和价格相同;认购人所认购的股份,每股支付相同价额。
第十八条 公司发行的面额股,以人民币标明面值。
第十九条 公司发行的股票,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集中存管。
第二十条 公司经批准发行的普通股总数为 5,000 万股,成立时向发起人上
海时装(集团)公司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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