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公告日期:2025-10-01
上海新华传媒股份有限公司
重大信息内部报告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保证上海新华传媒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及时、准确、全面、完整地披露信息,明确公司及相关人员的信息披露职责,在公司形成顺畅的信息传递及反馈机制,进一步提高信息披露质量。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以下简称“上交所”、“上市规则”)的相关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公司重大信息内部报告制度是指当发生或可能发生对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事件及情形时,负有报告义务的人员、部门、机构应当及时将相关信息通过董事会秘书向董事会报告的制度。
第三条 公司高级管理人员、部门负责人、公司下属分公司或分支机构的负责人、公司控股子公司负责人、公司派驻参股子公司的人员以及各专业部门中重大事件的知情人员负有及时向公司董事长和董事会秘书报告其职权范围内所知悉重大信息的义务。
第四条 公司负有信息报告义务的有关人员应根据其任职单位的实际情况,制定相应的内部信息报告制度,以保证其能及时地了解和掌握有关信息。
第五条 公司董事会秘书应根据公司实际情况,定期对公司负有信息报告义务的有关人员进行有关公司治理及信息披露等方面的培训,以保证公司重大信息内部报告的及时和准确。
第六条 公司董事、董事会秘书、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及因工作了解到公司应披露信息的人员,在该信息尚未公开披露之前,负有保密义务。
第二章 重大信息的范围
第七条 公司、公司下属分公司或分支机构、公司控股子公司、公司参股子公司发生或可能发生下列情形时(包括但不限于),相关负有报告义务的人员应当及时、准确、真实、完整地向公司董事长和董事会秘书预报和报告。
一、经股东会或董事会授权,董事长及总裁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履行职责所涉及的资金、资产运用、股权转让等重大事项;
二、生产经营活动中发生的重大事项:
(一)生产经营情况或者生产环境发生重大变化(包括产品价格、原材料采购价格和方式、政策或法律、法规、规章发生重大变化等);
(二)订立与生产经营相关的重要合同,可能对公司生产经营产生重大影响;
(三)获得大额政府补贴等额外收益,转回大额资产减值准备或者发生可能对公司资产、负债、权益或经营成果产生重大影响的其他事项;
(四)变更会计政策或者会计估计;
(五)聘任或者解聘为公司审计的会计师事务所;
(六)发生重大设备、安全等事故对生产经营或环境保护产生严重后果,在社会上造成一定影响的事项;
(七)在某一技术领域取得突破性成果,或科研项目投入生产后,使生产经营产生重大变化的事项;
(八)公司净利润或主要经营产品利润发生重大变化的事项;
(九)其他可能对公司经营产生重大影响的事项。
三、重大交易事项,即常规交易金额达到应履行内部报告义务的事项:
(一)购买或者出售资产(不包括购买原材料、燃料和动力,以及出售产品、商品等与日常经营相关的资产购买或者出售行为,但资产置换中涉及到的此类资产购买或者出售行为,仍包括在内);
(二)对外投资(含委托理财、对子公司投资等);
(三)提供财务资助(含有息或者无息借款、委托贷款等);
(四)提供担保;
(五)租入或者租出资产;
(六)委托或者受托管理资产和业务;
(七)赠与或者受赠资产;
(八)债权、债务重组;
(九)签订许可使用协议;
(十)转让或者受让研究与开发项目;
(十一)上交所或公司认定的其他交易。
当发生的交易(提供担保除外)达到下列标准之一的,应当及时报告:
(一)交易涉及的资产总额(同时存在账面值和评估值的,以高者为准)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10%以上;
(二)交易标的(如股权)涉及的资产净额(同时存在账面值和评估值的,以高者为准)占上市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1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1,000万元;
(三)交易的成交金额(包括承担的债务和费用)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1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1,000万元;
(四)交易产生的利润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1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100万元;
(五)交易标的(如股权)在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相关的主营业务收入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主营业务收入的1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1,000万元;
(六)交易标的(如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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