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公告日期:2025-10-01
上海新华传媒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持股变动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加强对上海新华传媒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本公司”或“公司”)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及其变动的管理,根据《中华人
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
(以下简称“《证券法》”)、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
国证监会”)《上市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及其变动
管理规则》,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公司及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均应遵守本办法。
第三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是指登记在其名下和利用
他人账户持有的所有本公司股份。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从事融资融券交易的,还应包括记载在其信
用账户内的本公司股份。
第四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在下列情形下不得转让:
(一) 本公司股票上市交易之日起一年内;
(二) 本人离职后半年内;
(三) 本人承诺一定期限内不转让并在该期限内的;
(四) 上市公司因涉嫌证券期货违法犯罪,被中国证监会立案调查或
者被司法机关立案侦查,或者被行政处罚、判处刑罚未满六个月的;
(五) 本人因涉嫌与本上市公司有关的证券期货违法犯罪,被中国证
监会立案调查或者被司法机关立案侦查,或者被行政处罚、判处刑罚
未满六个月的;
(六) 本人因涉及证券期货违法,被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尚未足额
缴纳罚没款的,但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或者减持资金用于缴纳罚
没款的除外;
(七) 本人因涉及与本上市公司有关的违法违规,被证券交易所公开
谴责未满三个月的;
(八) 上市公司可能触及重大违法强制退市情形,在证券交易所规定
的限制转让期限内的;
(九) 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和上海证券交易规则以及《公司章程》
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五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在就任时确定的任职期间,每年通过集中竞
价、大宗交易、协议转让等方式转让的股份不得超过其所持本公司股
份总数的 25%,因司法强制执行、继承、遗赠、依法分割财产等导致股
份变动的除外。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所持股份不超过 1,000 股的,可一次全部转
让,不受前款转让比例的限制。
第六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以上年末其所持有本公司发行的股份为基数,
计算其中可转让股份的数量。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在上述可转让股份数量范围内转让其所持有
本公司股份的,还应遵守本办法第四条的规定。
第七条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年内新增股份,新增无限售条件股份当年可转让
25%,新增有限售条件的股份计入次年可转让股份的计算基数。
因本公司进行权益分派导致董事、高级管理人所持本公司股份增加的,
可同比例增加当年可转让数量。
第八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当年可转让但未转让的本公司股份,应当计
入当年末其所持有本公司股份的总数,该总数作为次年可转让股份的
计算基数。
第九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在下列时点或期间内书面委托公司董事会
办公室通过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申报或更新其个人信息(包括但不限
于姓名、职务、身份证号、证券账户、离任职时间等):
(一) 新任董事、在股东会通过其任职事项、新任高级管理人员在董
事会通过其任职事项后 2 个交易日内;
(二) 现任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在其已申报的个人信息发生变化后的
2 个交易日内;
(三) 现任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在离任后 2 个交易日内;
(四) 上海证券交易所要求的其他时间。
信息一经申报即视同委托人员向上海证券交易所提交将其所持本公司
股份按规定予以管理的申请。
第十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发生变动的,应当自该事实
发生之日起 2 个交易日内,向公司董事会办公室书面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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