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公告日期:2025-10-01
上海新华传媒股份有限公司
融资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上海新华传媒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股份公司”)和权属公司的融资行为,加强融资管理和财务监控,降低融资成本,有效防范财务风险,维护股份公司整体利益,根据相关法律法规,结合公司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适用于股份公司、下属各独立核算的全资子公司和控股子公司,参股公司参照执行。其中,除股份公司外通称权属公司,本制度所称公司指股份公司及权属公司。
第三条 本制度中所称融资,主要包括权益性融资、债务性融资;综合授信、信用证融资、票据融资、开具保函、拟以自有土地、房产等资产提供抵押担保融资等。其中,权益性融资是指融资结束后增加了企业权益资本的融资,如追加资本金、增资扩股、发行股票;债务性融资是指融资结束后增加了企业负债的融资,如向银行或非银行金融机构借款、发行企业债券等。
第四条 融资活动应符合公司中长期战略发展规划。其原则为:
(一)满足企业正常经营活动、到期偿债的资金需要,但要遵从公司的统筹安排;
(二)充分利用各级政府及行业优惠政策,积极争取低成本融资;
(三)长远利益与当前利益兼顾;
(四)权衡资本结构对企业稳定性、再融资或资本运作可能带来的影响;
(五)要慎重考虑公司的偿债能力,避免因到期不能偿债而陷入困境。
第二章 组织和职责
第五条 股份公司财务管理中心是公司实施融资管理的职能部门,其主要职责包括:
(一)负责完善股份公司融资管理制度及具体实施办法,并呈报审批;
(二)负责公司年度融资方案的编制和实施;
(三)负责组织实施债务性融资的具体工作;
(四)公司对外担保的审查论证;
(五)对股份公司及权属公司的融资活动进行动态跟踪管理;
(六)做好融资记录与资金管理工作,发挥会计控制的作用。
第六条 股份公司及权属公司外派董事,必须按照公司相关授权和出资公司决议,对控股和参股公司的融资决策行使表决权。若被投资公司需我投资方和关联企业提供担保或融资的,我公司及关联公司的担保和融资比重不得超过我出资方的持有股权比重。
第七条 股份公司审计室根据工作需要,定期或不定期对股份公司职能部门和权属公司进行专项检查和审计。
第八条 董事会秘书对公司融资事项,应依照有关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发布的有关规范性文件及上海证券交易所的相关规定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具体信息披露事宜由公司董事会秘书负责。
第三章 融资决策管理
第九条 公司应当根据年度经营预算编制融资预算,拟订融资方案并报董事会审批。融资方案应明确筹资用途、规模、结构和方式等相关内容,对融资成本和潜在风险做出充分估计。境外融资还应考虑所在地的政治、经济、法律、市场等因素。
第十条 下属控股公司原则上无权对外融资。未经股份公司批准,各单位一律不得自行向金融机构或其他外部单位借入资金。
第十一条 公司债务性融资由财务管理中心组织拟定具体实施方案,经股份公司主管财务副总裁和总裁同意后,报经董事长批准,融资后的资产负债率不超过 65%。重大融资方案须由总裁办公会审议通过,融资若超过董事会的授权范围则必须提呈董事会审批。
第十二条 公司权益性融资由战略管理部组织拟定具体实施方案,报经董事会审议、股东会批准。
第十三条 公司融资方案涉及以资产提供抵押担保的,需同时按《公司担保管理制度》的有关规定履行相应的程序。
第四章 融资流程管理
第十四条 公司原则上不对非控股公司提供借款。对非控股公司发生借款的,比照公司对外投资办理相应审批程序。
第十五条 控股公司需要内部借款的,由业务需求单位向股份公司财务管理中心提交资金借款申请书,资金借款申请书须包括如下要件:
(一)资金需求金额、期限。
(二)资金用途,包括项目资金需求、补充日常营运资金、专项资金等。
(三)相应请款依据,包括项目相关审批决议、日常营运资金短缺情况测算说明、专项事项说明等。
第十六条 财务管理中心对与下属全资子公司之间的短期每笔伍仟万以内(含伍仟万)的资金拆借进行审核,并提交股份公司分管财务副总裁、总裁审批。
第十七条 资金需求经有效授权审批后,财务管理中心优先考虑内部资金调剂满足需求。在内部资金调剂无法满足需求的情况下,提出融资方案,包括筹资额度、筹资形式、利率水平、筹资期限等。
第十八条 融资方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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