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25-10-31
上海新华传媒股份有限公司
投资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上海新华传媒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投资管理程序和投资行为,防范投资风险,提高投资效益,依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并结合公司具体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适用于公司及下属子公司的投资决策、执行及跟踪处置管理。
第三条 本制度所称投资是指公司为获取未来收益而将一定数量的货币资金、实物资产、无形资产和有价证券等进行的投资性活动,包括:
1、对外长期股权投资(含私募股权投资基金):含通过全资、控股、参股方式新设企业、增资、受让其他企业权益性投资,对投资标的放弃股东优先权等;
2、固定资产的购买、新建、扩建、改建及技术改造;
3、证券投资、委托理财(不包含较低风险的且不以股票及其衍生品、无担保债券为投资标的的银行短期理财产品)等;
4、内部资产整合和子公司股权调整:含改制、合并、分立、解散、破产、增加和减少注册资本、股权无偿划转及非公开协议转让等;
5、其他。
公司日常固定资产购置不在本制度所述投资范畴内。本制度所称投资管理是指公司对投资项目的调研、前期可行性研究、评审、审批、实施以及投资收益的确认、投资跟踪管理和处置等全过程控制。
第四条 公司对本部及子公司的所有投资活动实行集中决策,分级管理。各下属子公司、控股公司无对外投资决策权,仅有投资建议权。战略管理部及相关部门负责投资项目立项之前初步可行性分析,投资项目批准立项之后,公司设立由各相关单位、部门人员组成的项目组负责投资项目的可行性研究。
第五条 公司对证券投资、委托理财等金融投资业务实行集中统一管理。原则上其他下属单位未经授权不得开展金融投资业务。
第六条 战略管理部、项目组及公司其他涉及投资项目的人员必须严守涉及投资项目的商业秘密,对外信息披露按公司有关制度进行。
第七条 投资应遵循的基本原则:
(一)必须遵守国家法律、法规,符合国家产业政策;
(二)必须符合公司的发展战略和规划要求;
(三)必须规模适度,保证资金的安全运行;
(四)必须坚持效益优先原则,投资收益率不应低于国内同行业同期平均水平。
第八条 公司投资活动各环节中涉及国有资产管理范畴的,包括但不限于价值评估、审批决策、交易程序等,应遵照国有资产管理各项制度、规范及要求开展。
第九条 公司投资活动各环节中涉及关联交易、信息披露等上市公司有关规则的,应遵照上市公司各项治理规则开展。
第十条 公司应建立健全投资项目档案管理,投资项目档案资料按照公司档案管理的相关要求执行。
第二章 组织管理机构及审批程序、权限
第十一条 股东会为投资活动的最高审批机构,根据对外投资活动涉及金额的大小,授权董事会、经营管理层分级审批。战略管理部为公司投资项目的归口管理部门,相关职能部门按各自职责范围参与投资管理并提出意见建议。
第十二条 公司投资的审批程序规定如下:
(一)公司及其子公司拟进行投资,必须事先向战略管理部提出立项申请,由战略管理部进行初步论证后,形成立项申请报告,上报公司总裁办公会进行立项审批。
(二)投资项目立项后,公司总裁办公会决定成立项目组负责项目的可行性研究,项目组包括战略管理部(含法务)、财务管理中心、董事会办公室、相关业务单位、部门人员及外部专业机构或专家顾问等。
(三)项目组完成可行性研究及其他工作后,将可行性研究报告等相关材料上报公司总裁办公会审议。审议通过后,按照本制度第十三条所规定的权限进入决策实施审批程序。
第十三条 投资的审批限额规定如下:
1、非关联交易
经营管理层每年投资的决策权限不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 10%,其中就单一项目的交易金额在 12 个月内累计不超过上述授权额度的 25%。若国家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规定的标准严于本制度的,应依照较为严格的标准执行。
董事会对外投资、收购的权限以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 30%为限
公司实施超过公司净资产 30%的重大对外投资,经股东会批准后生效。
2、关联交易
按照公司《关联交易管理制度》执行。
第十四条 对长期股权投资的审批必须逐级审批,禁止越级审批。
第十五条 投资审批重点内容规定如下:
(一)投资项目是否符合国家法律法规,是否符合国家、地区的产业政策、上级国资监管机构的国资监管政策以及公司的战略规划。
(二)投资方案是否安全、可行,主要风险是否可控,是否采取了相应的风险防范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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