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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5-11-26 17:00:09 股吧网页版
兰生股份:东浩兰生会展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年报信息披露重大差错责任追究制度 查看PDF原文

公告日期:2025-11-27


东浩兰生会展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年报信息披露重大差错责任追究制度

(2025年11月26日)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进一步提高东浩兰生会展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规范运作水平,增强信息披露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和及时性,提高年报信息披露的质量和透明度,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和《东浩兰生会展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等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指年报信息披露重大差错责任追究制度,是指年报信息披露工作中有关人员未按规定履行职责、义务,从而导致公司年报信息披露发生重大差错,对公司造成重大经济损失或造成不良社会影响时的追究与处理制度。

第三条 本制度适用于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控股子公司负责人、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以及与年报信息披露工作有关的其他人员。

第四条 公司实行年报信息披露重大差错责任追究制度,应遵循以下原则:实事求是、客观公正、有错必究;过错与责任相适应;责任与权利对等原则。

第五条 公司董事会办公室负责收集、汇总与年报信息披露重大差错有关的资料,按制度规定提出相关处理方案,报公司董事会批准。

第二章 年报信息披露重大差错的责任追究

第六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司应当追究责任人的责任:

1、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企业会计准则》和《企业会计制度》等国家法律法规的规定,使年报信息披露发生重大差错或造成不良影响的;

2、违反《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以及中国证监会和上海证券交易所发布的有关年报信息披露指引、准则、通知等,使年报信息披露发生重大差错或造成不良影响的;

3、违反《公司章程》、《东浩兰生会展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制度》以及公司其他内部控制制度,使年报信息披露发生重大差错或造成不良影响的;

4、未按照年报信息披露工作中的规程履行职责且造成年报信息披露重大差错或造成不良影响的;

5、其他个人原因造成年报信息披露重大差错或造成不良影响的;

6、监管部门认定的其他年度报告信息披露存在重大差错并造成不良影响的情形。
第七条 公司年报信息披露时出现本制度第六条所列情形之一的,公司董事会应
及时组织有关部门对公司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制度的实施情况进行专门调查,并采取有效措施予以更正、补救。同时,公司应依照本制度及其他相关规定,在考虑过错程度、情节轻重、实际后果等因素的基础上,追究相关责任人的责任。

被调查人及公司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公司各有关部门、控股子公司以及其他相关人员应当配合调查工作,不得阻挠、推诿或干预调查工作。

第八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公司应当对责任人从严处理:

1、后果严重、影响较大且事故原因确系个人主观因素所致的;

2、干扰、阻挠责任追究调查的;

3、不执行董事会依法作出的处理决定的;

4、董事会认为其它应当从严处理的情形。

第九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司应当对责任人从轻、减轻或免予处理:

1、有效阻止或减轻不良后果发生的;

2、主动纠正和挽回全部或者大部分损失的;

3、确因意外和不可抗力等非主观因素造成的;

4、董事会认为其他应当从轻、减轻或者免于处理的情形。

第十条 在对责任人作出处理前,应当听取责任人的意见,保障其陈述和申辩的
权利。

第三章 追究责任的形式及种类

第十一条 公司对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制度的实施情况调查后可按照公司相关规

章制度的规定以及相关责任人员的劳动合同约定,视情节轻重以下列一种或多种形式追究责任人的责任:

1、责令改正并作检讨;

2、通报批评;

3、调离岗位、停职、降职、撤职;

4、赔偿损失;

5、解除劳动合同。

第十二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控股子公司负责人出现责任追究的范围事
件时,公司在进行上述处罚的同时可附带经济处罚,处罚金额由董事会视事件情节进行具体确定。

第十三条 公司年报信息披露重大差错涉及违法的,应移交有关监管机构处理。
第十四条 对于公司外部单位或人员违反法律法规或本制度的规定,导致公司年
报信息披露发生重大差错或造成不良影响的,公司将依法向有关监管机构报告;给公司造成损失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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