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26-04-18
北京炜衡(成都)律师事务所
关于茂业商业股份有限公司
2025 年年度股东会
法律意见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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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8F , New Innovation Center,No.1777 North Section of Tianfu Avenue,Wuhou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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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10095,China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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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炜衡(成都)律师事务所
关于茂业商业股份有限公司
2025 年年度股东会法律意见书
炜衡成都(律意)字[2026]1895 号
致:茂业商业股份有限公司
北京炜衡(成都)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接受茂业商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委托,指派律师出席公司 2025 年年度股东会(以下简称“本次股东会”),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以下简称“《股东大会规则》”)《律师事务所从事证券法律业务管理办法》和《律师事务所证券法律业务执业规则(试行)》等相关法律法规以及《茂业商业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规定,出具本法律意见书。
在审查有关文件的过程中,公司已向本所保证和承诺,公司向本所律师所提供的文件和所作的陈述和说明是完整的、真实的和有效的,有关原件及其上面的签字和印章是真实的,且一切足以影响本法律意见书的事实和文件均已向本所披露,而无任何隐瞒、疏漏之处。
本所律师声明:
一、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本所律师对公司本次股东会所涉及的有关事项进行了审查、查阅了本所律师认为出具法律意见书所必须审阅的文件,并对有关问题进行了必要的核查和验证。
本所律师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所审查的主要文件包括但不限于:
1、《公司章程》;
2、《公司 2025 年度董事会工作报告》《公司 2025 年度独立董事述职报告》《公
司 2025 年度财务决算报告》《公司 2025 年度利润分配预案》《茂业商业股份有限公司股东回报规划(2026 年-2028 年)》;
3、公司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及《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证券时报》上刊登的《关于召开 2025 年年度股东会的通知》;
4、2025 年年度股东会到会登记记录、授权委托书等资料;
5、2025 年年度股东会其他相关会议文件。
二、在本法律意见书中,本所律师根据相关法律法规的要求,仅就本次股东会的召集、召开程序是否合法及是否符合《公司章程》、出席会议人员资格和会议召集人资格的合法有效性、会议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的合法有效性发表意见,而不对本次股东会所审议的议案内容和该等议案中所表述的事实或数据的真实性和准确性发表意见。
三、本法律意见书仅供公司为本次股东会之目的而使用,不得被任何人用于其他任何目的。本所同意,公司可以将本法律意见书作为本次股东会公告材料,随其他需公告的信息一起向公众披露,并依法对本所在其中发表的法律意见承担责任。
本所律师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的精神,对公司提供的上述文件和有关事项进行了核查和验证,出席了公司 2025 年年度股东会,现出具法律意见如下:
一、本次股东会召集、召开的程序
(一)经核查,公司于2026年3月28日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及《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证券时报》上公告了《茂业商业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召开 2025 年年度股东会的通知》(以下简称“《会议通知》”),该通知公告了本次股东会的召开时间、地点、审议事项、投票注意事项、会议出席对象、会议登记办法等事项。根据《会议通知》,本次股东会审议议案为《公司 2025 年度董事会工作报告》《公司 2025 年度独立董事述职报告》《公司 2025 年度财务决算报告》《公司2025年度利润分配预案》《茂业商业股份有限公司股东回报规划(2026年-2028年)》。
本次股东会的现场会议于 2026 年 4 月 17 日 14 时 00 分在成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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