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公告日期:2025-10-21
哈药集团人民同泰医药股份有限公司
重大信息内部报告制度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哈药集团人民同泰医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重大信息内部报告工作,保证公司内部重大信息的快速传递、归集和有效管理,及时、准确、全面、完整地披露信息,维护投资者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以下简称《股票上市规则》)、《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 1 号—规范运作》《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哈药集团人民同泰医药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等相关规定,并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公司重大信息内部报告制度是指当出现、发生或即将发生可能对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产生重大影响的情形或事件时,按照本制度规定负有报告义务的有关人员和机构,应当按照本制度所规定的时间将相关信息向董事长或董事会秘书报告的制度。
第三条 公司董事会负责管理公司重大信息及其披露,董事会秘书具体执行重大信息的管理及披露事项。
第四条 本制度适用于公司(含各分公司)及其全资子公司、控股子公司及具有重大影响的参股公司(以下统称子公司)。
第二章 报告义务人
第五条 报告义务人负有向董事会办公室报告其知悉的重大信息的义务。本制度所称报告义务人包括:
(一)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
(二)公司各部门及公司分公司负责人;
(三)公司全资及控股子公司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四)公司派驻参股公司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五)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持有公司 5%以上股份的其他股东;
(六)上述部门或单位指定的责任人及责任部门;
(七)其他可能接触重大信息的相关人员。
第六条 公司董事会统一领导和管理重大信息内部报告工作,董事会秘书具体组织和协调重大信息内部报告工作。公司董事会办公室是重大信息内部报告工作的归口管理部门,具体承担重大信息内部报告的相关工作。
第七条 公司各部门负责人、各分子公司主要负责人全面负责本部门、本单位的重大信息报告工作,是履行内部信息报告义务的第一责任人。公司各部门及各分子公司应当形成重大信息内部报告的快速反应机制。责任人及责任部门应当熟悉相关业务和法律法规,能及时掌握所在单位重大事项,并有权向所在单位领导和其他人员了解本制度所列重大信息的详细情况。
第八条 报告义务人因工作关系而了解到公司重大信息,在该等信息尚未依照法定程序予以公开披露之前,负有保密义务。
第三章 重大信息的范围
第九条 公司及其分子公司发生或即将发生以下情形时,以及在其持续变更进程中,报告义务人应及时、准确、真实、完整地向董事会秘书或董事长报告有关信息,包括但不限于:
(一)拟提交董事会、股东会审议的事项;
(二)根据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监管机构的要求需公开披露的事项;
(三)控股子公司和公司派驻了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参股公司拟召开董事会、监事会、股东会并作出决议的事项;
(四)除公司日常经营活动之外发生的下列类型的重大交易事项,包括但不限于:
1.购买或者出售资产;
2.对外投资(含委托理财、对子公司投资等);
3.提供财务资助(含有息或者无息借款、委托贷款等);
4.提供担保(含对控股子公司担保等);
5.租入或者租出资产;
6.委托或者受托管理资产和业务;
7.赠与或者受赠资产;
8.债权、债务重组;
9.签订许可使用协议;
10.转让或者受让研发项目;
11.放弃权利(含放弃优先购买权、优先认缴出资权等);
12.中国证监会及上海证券交易所认定的其他重大交易。
上述重大交易不包括公司发生与日常经营相关的以下类型的交易:购买原材料、燃料和动力;接受劳务;出售产品、商品;提供劳务;与日常经营相关的其他交易。但资产置换中涉及购买、出售此类资产的,仍包含在内。
上述交易达到下列标准之一的,报告义务人应当及时报告:
1.交易涉及的资产总额(同时存在账面值和评估值的,以高者为准)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 10%以上;
2.交易标的(如股权)涉及的资产净额(同时存在账面值和评估值的,以高者为准)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 1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 1000 万元;
3.交易的成交金额(包括承担的债务和费用)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 1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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