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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5-10-20 16:48:42 股吧网页版
人民同泰:外部信息报送和使用人管理制度(2025年10月修订) 查看PDF原文

公告日期:2025-10-21


哈药集团人民同泰医药股份有限公司

外部信息报送和使用人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哈药集团人民同泰医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对外报送相关信息及外部信息使用人使用本公司信息的相关行为,维护信息披露公平的原则,保证投资者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治理准则》《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等有关法律、法规及《哈药集团人民同泰医药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指信息是指所有对公司股票交易价格可能产生较大影响的未披露信息,包括但不限于定期报告、临时公告、财务数据、统计数据及正在策划或需要报批的重大事项等。

第三条 本制度的适用范围包括本公司及子公司、分公司、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其他相关内幕信息知情人,公司对外报送信息涉及的外部单位或个人。

第二章 外部信息报送管理及流程

第四条 公司董事会是信息对外报送的最高管理机构。公司董事会秘书负责信息对外报送的监管工作,公司董事会办公室负责协助董事会秘书做好对外报送信息的管理工作,公司各部门、所属分、子公司和相关人员应按本制度规定履行对外报送信息的审核管理程序。

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及其他关联人员在定期报告编制、公司重大事项筹划期间,负有保密义务。定期报告、临时报告公布前,不得以任何形式、任何途径向外界或特定人员泄露定期报告、临时报告的内容,包括但不限于公司网站、业绩说明会、投资者调研等方式。
第五条 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及其他相关人员应当遵守信息披露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公司章程》及本制度的要求,对公司定期报告、临时公告及重大事项履行必要的传递、审核和披露程序。

第六条 公司应对外部信息使用人的身份进行核实。公司依据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的要求应当报送的,需要将接受报送的外部单位相关人员作为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备案,具体依照公司《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管理制度》的规定执行。

第七条 对于无法律法规依据的外部单位年度统计报表等报送要求,公司应拒绝报送。公司依据法律法规的要求应当报送的,在对外报送信息前,应当由经办人员填写对外报送信息说明,经部门负责人、分管领导审核同意,并经董事会秘书核准后方可对外报送。对外报送信息的经办人、部门负责人、分管领导、对报送信息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负责,董事会秘书对报送的合法性负责。

第八条 相关部门对外报送信息时,经办人员在董事会办公室需履行如下手续:

1.填报对外报送信息登记表;

2.对外报送的文件上,加盖保密印章;

3.领取保密义务提醒函及回执(详见附件);

4.填写公司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

经办人员将保密义务提醒函及回执与对外报送的文件一同交至报送单位后,请接受单位在回执上签字或盖章。提醒函由接收单位留存,回执返回公司董事会办公室存档备查。

第九条 外部信息使用单位或个人不得泄漏依据法律法规报送的本公司未公开重大信息,不得利用所获取的未公开重大信息买卖本公司证券或建议他人买卖本公司证券。

第三章 责任追究及处罚

第十条 外部信息使用单位或个人及其工作人员因保密不当致使前述重大信息被泄露,应立即通知公司,公司应在第一时间向上海证券交易所报告并公告。如公司发现外部信息使用单位及其工作人员或个人因保密不当致使前述内幕信息被泄露,公司应在第一时间向上海证券交易所报告并公告。

第十一条 外部信息使用单位或个人应该严守上述条款,如公司内部单位或人员违反本制度对外报送信息,将视情节轻重予以处罚;如相关单位或人员违反本制度及相关规定使用本公司的报送信息,致使公司遭受经济损失的,本公司有权要求其承担赔偿责任;如相关单位或人员利用所获取的未公开信息买卖公司证券或建议他人买卖公司证券的,本公司将依法收回其所得的收益;如涉嫌犯罪的,应当将案件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第四章 附 则

第十二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适用有关法律法规、《公司章程》和《信息披露管理制度》等的相关规定。如本制度与施行之日后新颁布的法律法规、修订后的《公司章程》产生冲突的,参照新的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执行,并适时修订本制度。

第十三条 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负责制定并解释。

第十四条 本制度自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生效。

哈药集团人民同泰医药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附件 1:

哈药集团人民同泰医药股份有限公司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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