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公告日期:2025-10-21
哈药集团人民同泰医药股份有限公司
信息披露暂缓与豁免管理制度
第一条 为了规范哈药集团人民同泰医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信息披露暂缓与豁免行为,依法合规履行信息披露义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以下简称《股票上市规则》)、《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2 号——信息披露事务管理》(以下简称《自律监管指引第 2 号》)等规定,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公司及信息披露义务人按照《股票上市规则》《自律监管指引第 2 号》及上海证券交易所其他相关业务规则的规定,办理信息披露暂缓、豁免业务的,适用本制度。
本制度适用于公司各部门、分支机构、子公司。
第三条 公司及信息披露义务人自行审慎判断是否存在《股票上市规则》《自律监管指引第 2 号》规定的暂缓、豁免情形,并接受上海证券交易所对有关信息披露暂缓、豁免事项的事后监管。
第四条 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有确实充分的证据证明拟披露的信息涉及国家秘密或者其他因披露可能导致违反国家保密规定、管理要求的事项,应当按照上海证券交易所相关规定豁免披露。
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遵守国家保密法律制度,履行保密义务,不得通过信息披露、投资者互动问答、新闻发布、接受采访等任何形式泄露国家秘密,不得以信息涉密为名进行业务宣传。
第五条 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拟披露的信息涉及商业秘密或者保密商务信息(以下统称商业秘密),符合下列情形之一,且尚未公开或者泄露的,可以按照上海证券交易所相关规定暂缓或者豁免披露:
(一)属于核心技术信息等,披露后可能引致不正当竞争的;
(二)属于公司自身经营信息,客户、供应商等他人经营信息,披露后可能侵犯公司、他人商业秘密或者严重损害公司、他人利益的;
(三)披露后可能严重损害公司、他人利益的其他情形。
第六条 本制度所称的“商业秘密”,是指国家有关反不正当竞争法律法规及部门规章规定的,不为公众所知悉、能为权利人带来经济利益、具有实用性并经权利人采取保密措施的技术信息和经营信息。
本制度所称的“国家秘密”,是指国家有关保密法律法规及部门规章规定的,关系国家安全和利益,依照法定程序确定,在一定时间内只限一定范围的人员知悉,泄露后可能损害国家在政治、经济、国防、外交等领域的安全和利益的信息。
第七条 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暂缓、豁免披露商业秘密后,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及时披露,并说明该信息认定为商业秘密的主要理由、内部审核程序以及未披露期间相关内幕信息知情人买卖上市公司股票情况等:
(一)暂缓、豁免披露原因已消除;
(二)有关信息难以保密;
(三)有关信息已经泄露或者市场出现传闻。
第八条 公司应当审慎确定信息披露暂缓、豁免事项,并采取有效措施防止暂缓或豁免披露的信息泄露。
公司决定对特定信息作暂缓、豁免披露处理的,应当由公司董事会秘书负责登记,并经公司董事长或董事长授权代表签字确认后,妥善归档保管。
信息披露暂缓、豁免事项的相关登记包括:
(一)暂缓或豁免披露的事项内容;
(二)暂缓或豁免披露的原因和依据;
(三)暂缓披露的期限;
(四)暂缓或豁免事项的知情人名单;
(五)相关内幕信息知情人的书面保密承诺(承诺函详见附件)
(六)暂缓或豁免事项的内部审批流程(信息披露暂缓与豁免事项登记审批表详见附件)。
第九条 公司拟暂缓、豁免披露信息的知情人以及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履行以下基本义务:
(一)在公司上述信息未被确定为可以暂缓、豁免披露的信息前,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其他知情人员有责任确保将该信息的知情者控制在最小范围内;
(二)公司相关负责人应确保报送的拟暂缓、豁免披露的信息内容真实、准确、完整,不得有虚假、严重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三)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其他知情人员不得泄露上述信息。
第十条 公司确立信息披露暂缓、豁免业务责任追究机制,对于不符合本制度规定的暂缓、豁免情形的或暂缓、豁免披露的原因已经消除及期限届满,未及时披露相关信息的,公司视情况依照《公司章程》《信息披露管理制度》等相关条款予以相应惩戒措施。
第十一条 公司信息披露暂缓、豁免业务的其他事宜,适用《股票上市规则》以及上海证券交易所其他相关业务规则的规定。
第十二条 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和修订,自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生效。
第十三条 本制度未规定事宜遵照有关法律法规和部门规章及《股票上市规则》《公司章程》《信息披露管理制度》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执行。
哈药集团人民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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