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25-11-29
哈药集团人民同泰医药股份有限公司
信息披露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哈药集团人民同泰医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及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的信息披露行为,加强信息披露事务管理,保护公司和股东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以下简称《股票上市规则》)《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2 号——信息披露事务管理》等法律规章和《哈药集团人民同泰医药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信息披露,是指按照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规定应披露的信息,及上海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上交所)或公司董事会认为可能对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可能产生重大影响的信息,在规定的时间内和规定的媒体上,以规定的方式向社会公众公布,并按规定程序送达证券监管部门和上交所的行为。
第三条 本制度适用对象范围包括但不限于如下机构和人员:
(一)公司董事会和董事;
(二)公司高级管理人员;
(三)公司各部门及其负责人;
(四)公司直接或间接控股 50%以上的公司及其他纳入公司合并会计报表的公司(以下简称“子公司”)及其负责人;
(五)持有公司 5%以上股份的股东及其一致行动人、实际控制人;
(六)公司收购人,重大资产重组、再融资、重大交易有关各方等自然人、单位及其相关人员;
(七)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承担信息披露义务的主体。
以上人员和机构统称“信息披露义务人”。
第四条 公司各部门及各分子公司信息披露工作必须严格按照本制度执行。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严格按照信息披露相关法律规章及本制度履行披露义务,保证披露信息的真实、准确、完整、及时、公平。
第二章 信息披露的基本原则和一般要求
第五条 公司和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根据法律法规、《股票上市规则》及其他相关规定,及时、公平地披露信息,并保证所披露信息的真实、准确、完整,简明清晰、通俗易懂,不得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公司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忠实、勤勉地履行职责,保证披露信息的真实、准确、完整、及时、公平。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
不能保证公司披露的信息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或者对公司所披露的信息存在异议的,应当在公告中作出相应声明并说明理由,公司应当予以披露。
第六条 公司董事会办公室是负责公司信息披露事务的常设机构,即信息披露事务管理部门。本制度由董事会制订,并经董事会审议通过后实施。董事会应当保证本制度的有效实施,确保公司相关信息披露的及时性和公平性,以及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完整。
第七条 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在《股票上市规则》及本制度规定的期限内披露重大信息,不得有意选择披露时点;应当同时向所有投资者公开披露重大信息,确保所有投资者可以平等地获取同一信息,不得提前向任何单位和个人泄露。但是,法律、行政法规和上交所另有规定的除外。
在内幕信息依法披露前,内幕信息的知情人和非法获取内幕信息的人不得公开或者泄露该信息,不得利用该信息进行内幕交易。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非法要求信息披露义务人提供依法需要披露但尚未披露的信息。
第八条 公司和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披露信息,应当客观,使用明确、贴切的语言和文字,不得夸大其辞,不得有误导性陈述。公司披露预测性信息及其他涉及公司未来经营和财务状况等信息,应当合理、谨慎、客观。
第九条 公司和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披露信息,应当内容完整,充分披露对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有较大影响的信息,揭示
可能产生的重大风险,不得有选择地披露部分信息,不得有重大遗漏。信息披露文件材料应当齐备,格式符合规定要求。
第十条 公司及其实际控制人、股东、关联方、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收购人、资产交易对方、破产重整投资人等相关方作出公开承诺的,应当及时披露并全面履行。
第十一条 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和其他内幕信息知情人在信息披露前,应当将该信息的知情人控制在最小范围内;内幕信息知情人在内幕信息依法披露前,应当按照公司《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管理制度》填写公司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不得公开或者泄露内幕信息、买卖或者建议他人买卖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
第十二条 公司依法披露的信息,应当在上交所网站和符合中国证监会规定条件的媒体发布,同时将其置备于公司住所、上交所,供社会公众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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