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26-06-27
香溢融通控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薪酬管理规定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香溢融通控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薪酬管理,建立科学有效的激励与约束机制,有效调动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工作积极性、主动性和创造性,促进公司持续健康高质量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上市公司治理准则》等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对象:
(一)董事:指公司独立董事和非独立董事;
(二)高级管理人员:指经公司董事会聘任的总经理、副总经理、财务总监、董事会秘书。
第三条 本规定遵循以下原则:
(一)长远发展原则:体现与公司持续健康发展的目标相符;
(二)公平公开透明规范原则:体现与公司经营发展状况、经营业绩以及同行业、同地区整体薪酬水平相符;
(三)责权利统一原则:体现与个人能力、岗位职责、工作目标、履行责任义务大小相符;
(四)激励约束并重原则:体现薪酬发放与考核、与奖惩挂钩、与激励机制挂钩,强化薪酬追索与支付约束。
第二章 薪酬管理机构
第四条 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以下简称薪酬与考核委员会)是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薪酬与考核管理的专门机构。负责制定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考核标准并进行考核,制定、审查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薪酬决定机制、决策流程、支付与止付追索安排等薪酬政策与方案,负责对公司薪酬制度执行情况进行监督,并就下列事项向董事会提出建议:
(一)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薪酬;
(二)制定或者变更股权激励计划、员工持股计划,激励对象获授权益、行使权益条件的成就;
(三)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在拟分拆所属子公司安排持股计划;
(四)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上海证券交易所相关规定及《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事项。
董事会对薪酬与考核委员会的建议未采纳或者未完全采纳的,应当在董事会决议中记载薪酬与考核委员会的意见及未采纳的具体理由,并进行披露。
第五条 董事薪酬方案由股东会决定,并予以披露。在董事会或者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对董事个人进行评价或者讨论其报酬时,该董事应当回避。
高级管理人员薪酬方案应当由董事会批准,向股东会说明,并予以披露。如公司高级管理人员同时担任董事的,在董事会或者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对其作为高级管理人员进行考评或者讨论其薪酬时,该董事应当回避。
第六条 公司相关职能部门应当配合薪酬与考核委员会进行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薪酬方案的制定与实施。
第三章 薪酬的标准与构成
第七条 董事薪酬
(一)独立董事:领取固定津贴,津贴标准由薪酬与考核委员会根据独立董事所承担的风险责任及市场薪酬水平,结合公司的实际情况拟定方案,经董事会审议通过后,提交股东会审议批准,按月发放。独立董事不参与公司内部与薪酬挂钩的绩效考核。
(二)非独立董事:在公司担任其他职务的非独立董事,其薪酬构成与绩效考核按照其所担任的具体职务、岗位领取相应薪酬,不领取董事薪酬或者津贴;未在公司担任其他职务的非独立董事不领取董事薪酬或者津贴。
第八条 高级管理人员薪酬由基本薪酬、绩效薪酬、特别奖励和中长期激励收入等组成。
(一)基本薪酬根据所任职务、岗位职责、公司经营规模、地区及行业薪资水平等因素确定,并按月发放。
(二)绩效薪酬根据公司年度经营目标完成情况和个人绩效考核情况予以确定,绩效薪酬占比原则上不低于基本薪酬与绩效薪酬总额的 50%。
(三)特别奖励是指在任职期间对公司作出突出贡献(包括但不限于在公司经营管理、转型发展、并购重组、资本运作、重大投资、品牌建设、引入重要战略合作者、引入重要市场拓展渠道等方面取得创新突破或者显著成效,为公司创造突出效益的;
在急难险重任务中敢于担当、处置得当,避免公司或者公共人身财产发生重大损失的;在技术创新、产品研发、技术改造等方面取得重大突破或者明显成效的),经董事会审议批准,可按照完成情况给予相关高级管理人员特别奖励。
(四)中长期激励包括股权激励、员工持股计划等,公司可视经营情况和市场变化,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另行确定方案。
第四章 绩效评价
第九条 绩效薪酬和中长期激励收入的确定和支付应当以绩效评价为重要依据,先考核再兑现。
第十条 绩效评价应当依据经审计的财务数据,结合公司长期发展战略、年度经营目标、市场环境、个人绩效等因素开展。根据需要,公司可以委托第三方开展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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