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26-05-23
北京金诚同达(西安)律师事务所
关于
陕西广电网络传媒(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2025 年年度股东会的
法律意见书
(2026)JTN(XA)意字第 0515120 号
陕西省西安市高新区丈八二路 11 号永威时代中心 27 楼
电话:029-81129966 传真:029-81121166
北京金诚同达(西安)律师事务所
关于
陕西广电网络传媒(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2025年年度股东会的
法律意见书
(2026)JTN(XA)意字第 0515120 号
致:陕西广电网络传媒(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北京金诚同达(西安)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接受陕西广电网络传媒(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委托,指派本所张宏远律师、王嘉欣律师(以下简称“本所律师”)出席公司 2025 年年度股东会(以下简称“本次股东会”)并对会议的相关事项出具法律意见书。
本所律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股东会规则》(以下简称“《股东会规则》”)《律师事务所从事证券法律业务管理办法》《律师事务所证券法律业务执业规则(试行)》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要求以及《陕西广电网络传媒(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规定,对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召集人资格,会议的表决程序、表决结果等重要事项进行核验,出具本法律意见书。
本所律师声明:
1、本所及经办律师依据《证券法》《律师事务所从事证券法律业务管理办法》和《律师事务所证券法律业务执业规则(试行)》等规定及本法律意见书出具日以前已经发生或者存在的事实,严格履行了法定职责,遵循了勤勉尽责和诚实信用原则,进行了充分的核查验证,保证本法律意见所认定的事实真实、准确、完整,所发表的结论性意见合法、准确,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2、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本所律师出席了本次股东会,依照中国现行有效的 法律、法规以及规范性文件的要求和规定,对公司提供的与本次股东会有关
的文件、资料进行了审查和验证。
3、在本法律意见书中,本所律师仅对公司本次股东会的召集、召开程序是否符合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出席会议人员资格、召集人资格是否合法有效;会议的表决程序、表决方式及表决结果是否合法有效发表意见。
4、本法律意见书仅供公司本次股东会之目的使用,不得被其他任何人用于其他任何目的。
5、本所律师同意将本法律意见书随公司其他公告文件一并予以公告,并对本法律意见书中发表的法律意见承担责任。
本所律师根据中国现行有效的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要求,按照中国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对本次股东会所涉及的有关事项出具如下法律意见:
正 文
一、本次股东会的召集与召开程序
(一)本次股东会的召集
经本所律师核查,本次股东会由公司第九届董事会第三十五次会议决定召开并由董事会召集。
2026 年 4 月 29 日,公司于《上海证券报》《证券时报》《证券日报》及上
海证券交易所网站刊载《陕西广电网络传媒(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召开 2025年年度股东会的通知》(公告编号:2026-012)(以下简称“《会议通知》”)。《会议通知》列明了本次股东会的召开方式、召开时间、地点、网络投票事宜、会议审议事项、出席对象、会议登记方法等相关事项。
(二)本次股东会的召开
本次股东会以现场方式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召开。
本次股东会现场会议于 2026 年 5 月 22 日 14:00 在西安曲江新区曲江行政商
务区曲江首座大厦 25 楼公司会议室召开,本次股东会现场会议召开的实际时间、地点与股东会会议通知中所告知的时间、地点一致。
(三)网络投票时间
本次股东会通过上海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时间为 2026 年 5 月 22
日 9:15-9:25、9:30-11:30 和 13:00-15:00;通过上海证券交易所互联网系统投票的
具体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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