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最近访问:
发表于 2026-04-23 20:32:22 股吧网页版
广电网络:对外担保管理办法 查看PDF原文

公告日期:2026-04-24


陕西广电网络传媒(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对外担保管理办法

(2026 年 4 月修订)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陕西广电网络传媒(集团)股份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对外担保业务管理,防范担保业务风险,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 号——规范运作》《企业内部控制规范基本规范》等有关法律法规和《陕西广电网络传媒(集团)股份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担保,是指公司及控股子公司为担保人,按照公平、自愿、互利的原则与债权人约定,当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时,依照法律规定和合同协议承担相应法律责任的行为。担保形式包括保证、抵押及质押。

第三条 本办法仅适用于公司及控股子公司的担保行为。公司内设机构和分支机构不得对外提供担保。公司向合营、联营企业提供担保的,适用本办法相关规定。

第四条 公司全体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应审慎对待和严格控制对外担保产生的债务风险。

第二章 对外担保的审批权限

第五条 公司及子公司的对外担保统一集中管理,非经公司董事会或股东会批准,任何人无权以公司及其子公司名义签署对外担保合同、协议及其他类似的法律文件。

第六条 公司及子公司做出任何对外担保,须经出席公司董事会会议的三分之二以上董事同意或经股东会批准后方可办理。

公司独立董事应在董事会审议对外担保事项时发表独立意见。

第七条 公司发生“提供担保”交易事项,除应当经全体董事的过半数审议通过外,还应当经出席董事会会议的三分之二以上董事审议通过,并及时披露。
担保事项属于下列情形之一的,还应当在董事会审议通过后提交股东会审
议:

(一)单笔担保额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 10%的担保;

(二)公司及其控股子公司对外提供的担保总额,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 50%以后提供的任何担保;

(三)公司及其控股子公司对外提供的担保总额,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 30%以后提供的任何担保;

(四)按照担保金额连续 12 个月内累计计算原则,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 30%的担保;

(五)为资产负债率超过 70%的担保对象提供的担保;

(六)对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人提供的担保;

(七)上海证券交易所或者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担保。

公司股东会审议前款第(四)项担保时,应当经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

第八条 被担保人出现以下情形之一的,公司及子公司不得提供担保。

(一)担保项目不符合国家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的;

(二)已进入重组、托管、兼并或破产清算程序的;

(三)财务状况恶化、资不抵债的;

(四)管理混乱、经营风险较大的;

(五)与其他企业出现经营纠纷、经济纠纷,面临法律诉讼且可能承担较大经济赔偿责任的;

(六)与公司及其子公司就过去已经发生的担保事项发生债务纠纷,或不能及时足额交纳担保费用的;

(七)无反担保,或反担保的提供方无实际承担能力的。

第九条 公司向其合营或者联营企业进行担保额度预计,同时满足以下条件的,可以在其合营或联营企业之间进行担保额度调剂:

(一)获调剂方的单笔调剂金额不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 10%;
(二)在调剂发生时资产负债率超过 70%的担保对象,仅能从资产负债率超过 70%(股东会审议担保额度时)的担保对象处获得担保额度;

(三)在调剂发生时,获调剂方不存在逾期未偿还负债等情况。

前款调剂事项实际发生时,公司应当及时披露。

第三章 对外担保的办理程序

第十条 公司对外担保业务由财务部办理。

公司原则上不主动对外提供担保(相互提供担保除外),确需提供担保的,应先由被保企业提出申请。

被担保人应当至少提前 20 个工作日向财务部提交担保申请书及附件,担保申请书至少应包括以下内容:

(一)被担保人的基本情况;

(二)担保的主债务情况说明;

(三)担保类型及担保期限;

(四)担保协议的主要条款;

(五)被担保人对于担保债务的偿还计划及资金来源的保证措施或方案;
(六)反担保方案;

(七)其他需说明的事项。

第十一条 财务部组织公司内部专家(法律顾问、金融专家、管理顾问等)
或委托中介机构,对被担保人的资产质量、偿债能力、财务信用及申请担保事项的……
[点击查看PDF原文]

提示:本网不保证其真实性和客观性,一切有关该股的有效信息,以交易所的公告为准,敬请投资者注意风险。

郑重声明:用户在财富号/股吧/博客等社区发表的所有信息(包括但不限于文字、视频、音频、数据及图表)仅代表个人观点,与本网站立场无关,不对您构成任何投资建议,据此操作风险自担。请勿相信代客理财、免费荐股和炒股培训等宣传内容,远离非法证券活动。请勿添加发言用户的手机号码、公众号、微博、微信及QQ等信息,谨防上当受骗!
作者:您目前是匿名发表   登录 | 5秒注册 作者:,欢迎留言 退出发表新主题
温馨提示: 1.根据《证券法》规定,禁止编造、传播虚假信息或者误导性信息,扰乱证券市场;2.用户在本社区发表的所有资料、言论等仅代表个人观点,与本网站立场无关,不对您构成任何投资建议。用户应基于自己的独立判断,自行决定证券投资并承担相应风险。《东方财富社区管理规定》

扫一扫下载APP

扫一扫下载APP
信息网络传播视听节目许可证:0908328号 经营证券期货业务许可证编号:913101046312860336 违法和不良信息举报:021-61278686 举报邮箱:jubao@eastmoney.com
沪ICP证:沪B2-20070217 网站备案号:沪ICP备05006054号-11 沪公网安备 31010402000120号 版权所有:东方财富网 意见与建议:4000300059/95250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