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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6-04-23 20:32:42 股吧网页版
广电网络:募集资金管理办法 查看PDF原文

公告日期:2026-04-24


陕西广电网络传媒(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募集资金管理办法

(2026年4月修订)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陕西广电网络传媒(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本公司”)募集资金的使用与管理,切实保护投资者利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管理办法》《上市公司证券发行注册管理办法》《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监管规则》《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以下简称“《股票上市规则》”)《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规范运作》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及《陕西广电网络传媒(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结合本公司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募集资金系指公司通过公开发行证券(包括首次公开发行股票、配股、增发、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发行分离交易的可转换公司债券等)以及非公开发行证券向投资者募集的资金,但不包括公司实施股权激励计划募集的资金。

第三条 公司募集资金的存储与使用接受监管部门的监督和保荐人在持续督导期间的查询。

第四条 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不得直接或者间接占用或者挪用公司募集资金,不得利用公司募集资金及募集资金投资项目(以下简称“募投项目”)获取不正当利益。

第五条 募投项目通过公司的子公司或者公司控制的其他企业实施的,适用本办法。

第二章 募集资金存储

第六条 为方便募集资金的使用,加强对募集资金使用情况的监督,本公司对募集资金的存放实行专户存储制度。募集资金应当存放于董事会决定设立的专项账户(以下简称“募集资金专户”)。

募集资金专户不得存放非募集资金或用作其他用途。

第七条 募集资金到位后,公司应及时办理验资手续,由具有证券从业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出具验资报告。

第八条 公司认为募集资金的数额大,并且结合投资项目的信贷安排确有必要在一家以上银行开设专用账户的,应坚持集中存放、便于监督的原则。

第九条 公司应当在募集资金到账后一个月内与保荐人或者独立财务顾问、存放募集资金的商业银行(以下简称“商业银行”)签订募集资金专户存储三方监管协议。相关协议签订后,公司可以使用募集资金。该协议至少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一)公司应当将募集资金集中存放于募集资金专户;

(二)募集资金专户账号、该专户涉及的募集资金项目、存放金额和期限;
(三)商业银行应当每月向公司提供募集资金专户银行对账单,并抄送保荐人或者独立财务顾问;

(四)公司1次或12个月以内累计从募集资金专户支取的金额超过5000万元且达到发行募集资金总额扣除发行费用后的净额的20%的,公司应当及时通知保荐人或者独立财务顾问;

(五)保荐人或者独立财务顾问可以随时到商业银行查询募集资金专户资料;

(六)保荐人或者独立财务顾问的督导职责、商业银行的告知及配合职责、保荐人或者独立财务顾问和商业银行对公司募集资金使用的监管方式;

(七)公司、商业银行、保荐人的违约责任;

(八)商业银行3次未及时向保荐人或者独立财务顾问出具对账单,以及存在未配合保荐人或者独立财务顾问查询与调查专户资料情形的,公司可以终止协议并注销该募集资金专户。

上述协议在有效期届满前因保荐人或商业银行变更等原因提前终止的,公司应当自协议终止之日起两周内与相关当事人签订新的协议,并在新的协议签订后2个交易日内报告上交所备案并公告。

第三章 募集资金使用

第十条 公司应当按照发行申请文件中承诺的募集资金使用计划使用募集
资金。出现严重影响募集资金使用计划正常进行的情形时,公司应当及时报告上交所并公告。

第十一条 董事会应制定详细的资金使用计划,保证募集资金只用于公司对外公布的募投项目,专款专用,做到资金使用的规范、公开和透明。

第十二条 募集资金应当有明确的使用方向,原则上应当用于主营业务。募集资金用途应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和有关环境保护、土地管理等法律和行政法规的规定,不得有如下行为:

(一)除金融类企业外,募集资金不得用于持有财务性投资,不得直接或者间接投资于以买卖有价证券为主要业务的公司;

(二)通过质押、委托贷款或其他方式变相改变募集资金用途;

(三)将募集资金直接或者间接提供给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等关联人使用,为关联人利用募投项目获取不正当利益提供便利;

(四)违反募集资金管理规定的其他行为。

公司发现控股股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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