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26-04-24
(2026 年4 月修订)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完善陕西广电网络传媒(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法人治理结构,规范独立董事行为,充分发挥独立董事在公司治理中的作用,促进提高上市公司质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治理准则》《上市公司独立董事管理办法》《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 号——规范运作》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陕西广电网络传媒(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规定,特制定本细则。
第二章 独立董事的任职条件和独立性
第二条 独立董事是指不在公司担任除董事外的其他职务,并与公司及其主要股东、实际控制人不存在直接或者间接利害关系,或者其他可能影响其进行独立客观判断关系的董事。
独立董事除应当遵守上市公司关于董事的一般规定外,还应当遵守关于独立董事的特别规定。
第三条 独立董事应当具备与其行使职权相适应的任职条件,担任本公司独立董事应当符合下列基本条件:
(一)根据法律、行政法规和其他有关规定,具备担任上市公司董事的资格;
(二)符合本细则规定的独立性要求;
(三)具备上市公司运作的基本知识,熟悉相关法律法规和规则;
(四)具有五年以上履行独立董事职责所必需的法律、经济、会计、财务、管理等工作经验;
(五)具有良好的个人品德,不存在下列不良记录:
1、最近三十六个月内受到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
2、最近三十六个月内受到证券交易所公开谴责或者三次以上通报批评;
3、因涉嫌证券期货违法犯罪,被证监会立案调查或者被司法机关立案侦查,尚未有明确结论意见;
4、存在重大失信等不良记录。
(六)法律、行政法规、证监会规定、上交所业务规则和《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四条 本公司独立董事候选人应当符合下列法律法规的要求:
(一)《公司法》等关于董事任职资格的规定;
(二)《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关于公务员兼任职务的规定(如适用);
(三)证监会《上市公司独立董事管理办法》的规定;
(四)中共中央纪委、中共中央组织部《关于规范中管干部辞去公职或者退(离)休后担任上市公司、基金管理公司独立董事、独立监事的通知》的规定(如适用);
(五)中共中央组织部《关于进一步规范党政领导干部在企业兼职(任职)问题的意见》的规定(如适用);
(六)中共中央纪委、教育部、监察部《关于加强高等学校反腐倡廉建设的意见》的规定(如适用);
(七)其他法律法规、部门规章、上交所及《公司章程》规定的情形。
第五条 独立董事必须保持独立性,下列人员不得担任本公司独立董事:
(一)在本公司或者附属企业任职的人员及其配偶、父母、子女、主要社会关系;
(二)直接或者间接持有本公司已发行股份百分之一以上或者是本公司前十名股东中的自然人股东及其配偶、父母、子女;
(三)在直接或者间接持有本公司已发行股份百分之五以上的股东单位或者在本公司前五名股东单位任职的人员及其配偶、父母、子女;
(四)在本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的附属企业任职的人员及其配偶、父母、子女;
(五)与本公司及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或者其各自的附属企业有重大业务往来的人员,或者在有重大业务往来的单位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任职的人员;
(六)为本公司及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或者其各自的附属企业提供财务、法律、咨询、保荐等服务的人员,包括但不限于提供服务的中介机构的项目组全体人员、各级复核人员、在报告上签字的人员、合伙人、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及主要负责人;
(七)最近 12 个月内曾经具有第(一)项至第(六)项所列举情形之一的人员;
(八)法律、行政法规、证监会规定、上交所业务规则和《公司章程》规定的不
具备独立性的其他人员。
前款第(四)项至第(六)项中的本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的附属企业,不包括与本公司受同一国有资产管理机构控制且按照相关规定未与本公司构成关联关
系的企业。
独立董事应当每年对独立性情况进行自查,并将自查情况提交董事会。董事会应当每年对在任独立董事独立性情况进行评估并出具专项意见,与年度报告同时披露。
第六条 本公司设独立董事三名,其中至少包括一名会计专业人士。
以会计专业人士身份被提名为公司独立董事候选人的,应当具备较丰富的会计专业知识和经验,并至少符合下列条件之一:
(一)具有注册会计师资格;
(二)具有会计、审计或者财务管理专业的高级职称、副教授及以上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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