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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6-04-23 20:32:46 股吧网页版
广电网络:信息披露管理制度 查看PDF原文

公告日期:2026-04-24


陕西广电网络传媒(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信息披露管理制度

(2026 年 4 月修订)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陕西广电网络传媒(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本公司”或“公司”)的信息披露,提高公司信息披露管理水平和信息披露质量,促进公司依法规范运作,保护投资者的合法权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以下简称“《信息披露管理办法》”)、《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以下简称“《股票上市规则》”)、《陕西广电网络传媒(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规定,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公司保证信息披露管理制度内容的完整性与实施的有效性,以此提高公司信息披露的及时性、公平性、真实性、准确性及完整性。

第三条 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负责建立,董事会保证制度的有效实施,确保公司相关信息披露的及时性和公平性,以及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完整。
第二章 信息披露的基本原则

第四条 本制度所称“信息披露”是指将法律、法规和证券监管部门要求的、已经或可能对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产生重大影响而投资者尚未得知的重大信息,在规定时间内,通过规定的媒体,以规定的方式向社会公众公布,并送达证券监管部门备案。

第五条 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披露信息时,应当遵循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保证全体股东有平等的机会获得信息。

第六条 公司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忠实、勤勉地履行职责,保证披露信息的真实、准确、完整、及时、公平。

第七条 公司拟披露的信息存在不确定性、属于临时性商业秘密或者上海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上交所”)认可的其他情形,及时披露可能损害公司利
益或者误导投资者,并且符合《股票上市规则》中有关条件的,应当向上交所申请暂缓披露,并说明理由和期限,经上交所同意,可以暂缓披露。

第八条 公司拟披露的信息属于国家机密、商业秘密或者上交所认可的其他情形,按规定披露或者履行相关义务可能导致公司违反国家有关保密的法律法规或损害公司利益的,可以向上交所申请豁免披露或者履行相关义务。

第三章 信息披露管理制度的制定、实施与监督

第九条 公司证券投资部为本公司信息披露管理的常设机构。董事会秘书为公司证券投资部负责人。公司证券投资部负责本制度制定及修订的起草工作,董事会秘书负责对草案进行审核,并提交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后生效。

第十条 公司在董事会审议通过后的 5 个工作日内,将本制度报上交所和陕
西监管局备案,并同时在上交所网站披露。

第十一条 本制度适用于如下人员和机构:

(一)公司董事会秘书和证券投资部;

(二)公司董事和董事会;

(三)公司高级管理人员;

(四)公司总部各部门以及各分公司、子公司的负责人;

(五)公司控股股东和持股 5%以上的大股东;

(六)其他负有信息披露职责的公司人员和部门。

第十二条 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负责实施。公司董事长是实施本制度的第一责任人,董事会秘书负责具体协调。

第十三条 公司出现信息披露违规行为被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证监会”)依照《信息披露管理办法》采取监管措施、或被上交所依据《股票上市规则》通报批评或公开谴责的,公司董事会应当及时组织对本制度及其实施情况的检查,采取相应的更正措施。公司应当对有关责任人及时进行内部处分,并将有关处理结果在 5 个工作日内报上交所备案。

第十四条 公司对本制度做出修订的,应当重新提交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并履行第十条规定的报备和上网程序。

第十五条 公司董事会应对本制度的年度实施情况进行自我评估,并对外披
露内部控制评价报告。

第四章 信息披露的内容

第十六条 公司应当披露的信息包括定期报告、临时报告、招股说明书、募集说明书、上市公告书、收购报告书等(以及法律法规、证监会、证券交易所规定的其他信息披露文件)。

第十七条 公司编制招股说明书应当符合证监会的相关规定。

第十八条 公司定期报告包括年度报告、中期报告。凡对投资者作出投资决策有重大影响的信息,均应当披露。

年度报告中的财务会计报告应当经符合《证券法》规定的会计师事务所审计。

第十九条 年度报告应当在每个会计年度结束之日起四个月内,中期报告应当在每个会计年度的上半年结束之日起两个月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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