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26-04-24
(2026 年 4 月修订)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陕西广电网络传媒(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本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及其变动的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上市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及其变动管理规则》《上市公司股东减持股份管理暂行办法》《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8 号——股份变动管理》《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5 号——股东及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减持股份》等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和《陕西广电网络传媒(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规定,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持有本公司股份及其变动管理应当遵守相关法律法规、证监会、上交所以及本制度等规定。
第三条 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是指登记在其名下的所有本公司股份;从事融资融券交易的,还包括记载在其信用账户内的本公司股份。
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开立多个证券账户的,对各证券账户的持股合并计算;开立客户信用证券账户的,对客户信用证券账户与普通证券账户的持股合并计算。
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开立多个证券账户、客户信用证券账户的,各账户可减持数量按各账户内有关股份数量的比例分配确定。
第四条 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在买卖本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前,应知悉《公司法》《证券法》等法律法规的相关规定,不得进行违法违规交易。
第五条 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应严格职业操守,对公司经营、财务以及对公司证券的市场价格有重大影响的尚未公开披露的信息严格承担保密义务,在获得内幕信息后至信息公开披露前,保证自己及关联人、关联自然人不得公开或泄露
内幕信息,不得利用内幕信息进行内幕交易,包括不得利用内幕信息买卖本公司证券或者建议他人买卖本公司证券,不得配合他人操纵本公司证券交易价格。
第六条 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身份及所持本公司股份的数据、信息及其变动管理,由董事会秘书负责,归口证券投资部管理。证券投资部统一为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办理个人信息的网上申报,并定期检查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买卖本公司股票的披露情况。
第二章 股份变动的时间管理
第七条 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在下列情形下不得转让或减持:
(一)本公司股票上市交易之日起一年内;
(二)本人离职后半年内;
(三)上市公司因涉嫌证券期货违法犯罪,在被证监会立案调查或者被司法机关立案侦查期间,或者被行政处罚、判处刑罚未满六个月的;
(四)本人因涉嫌与本上市公司有关的证券期货违法犯罪,被中国证监会立案调查或者被司法机关立案侦查,或者被行政处罚、判处刑罚未满六个月的;
(五)本人因涉及证券期货违法,被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尚未足额缴纳罚没款的,但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或者减持资金用于缴纳罚没款的除外;
(六)本人因涉及与本上市公司有关的违法违规,被证券交易所公开谴责未满三个月的;
(七)上市公司可能触及重大违法强制退市情形,在证券交易所规定的限制转让期限内的;
(八)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和证券交易所规则以及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情形。
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应当遵守《公司法》《证券法》等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以及上交所业务规则中关于股份转让的限制性规定。对持股比例、持股期限、变动方式、变动数量、变动价格等作出承诺的,应当严格履行所作出的承诺。
第八条 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在下列期间不得买卖本公司股票:
(一)公司年度报告、半年度报告公告前十五日内;
(二)公司季度报告、业绩预告、业绩快报公告前五日内;
(三)自可能对本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重大事件发生之日或者进入决策程序之日,至依法披露之日止;
(四)证监会及上交所规定的其他期间。
第九条 公司存在下列情形之一,触及退市风险警示标准的,自相关决定作出之日起至公司股票终止上市或者恢复上市前,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及其一致行动人不得减持所持有的本公司股份:
(一)公司因欺诈发行或者因重大信息披露违法受到证监会行政处罚;
(二)公司因涉嫌欺诈发行罪或者因涉嫌违规披露、不披露重要信息罪被依法移送公安机关;
(三)其他重大违法退市情形。
第十条 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在任期届满前离职的,应当在其就任时确定的任期内和任期届满后六个月内,遵守下列限制性规定:
(一)每年转让的股份不得超过其所持有本公司股份总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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