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公告日期:2025-06-21
关于上海第一医药股份有限公司
2024 年年度股东大会的
法律意见书
致:上海第一医药股份有限公司
(引言)
上海第一医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2024 年年度股东大会(以
下简称“本次股东大会”)于 2025 年 6 月 20 日在上海市徐汇区小木桥路 681
号 20 楼第三会议室召开。上海市金茂律师事务所经公司聘请委派韩春燕律师、路遥律师(以下简称“本所律师”)出席会议,就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出席会议人员资格,会议议案,以及会议的表决程序、表决结果等发表法律意见。
本法律意见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2023 修订)》(以下简称“《公
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2019 修订)》(以下简称“《证券法》”)、《上市公司股东会规则》(以下简称“《股东会规则》”)、《上海证券交易所
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 号——规范运作(2025 年 5 月修订)》(以下简称
“《自律监管指引 1 号》”)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以及《上海第一医药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而出具。
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本所审查了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有关文件和材料。本所得到公司如下保证,即其已提供了本所认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所必需的材料,所提供的原始材料、副本、复印件等材料、口头证言均符合真实、准确、完整的要求,有关副本、复印件等材料与原始材料一致。
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本所律师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就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会议议案,以及会议的表决程序、表决结果的合法有效性发表意见如下:
(正文)
一、 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
1.1、 2025 年 5 月 30 日,公司召开第十届董事会第三十三次(临时)会议,
审议通过了公司《关于召开 2024 年年度股东大会的议案》,并于 2025
年 5 月 31 日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http://www.sse.com.cn)以公告
形式刊登了《上海第一医药股份有限公司第十届董事会第三十三次
(临时)会议决议公告》及《上海第一医药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召开
2024 年年度股东大会的通知》,决定于 2025 年 6 月 20 日召开本次
股东大会。
1.2、 经本所律师核查,在上述公告中已经列明了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人、
召开的时间、会议地点、会议议程、会议出席对象、会议登记方法、
表决方式等事项。本次股东大会已于会议召开 20 日前以公告方式通
知了各股东。
1.3、 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程序符合《公司法》《证券法》
《股东会规则》《自律监管指引 1 号》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的
规定以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二、 本次股东大会的召开
2.1、 本次股东大会以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召开。
2.2、 本次股东大会的现场会议于 2025 年 6 月 20 日 13 点 30 分在上海市
徐汇区小木桥路 681 号 20 楼第三会议室举行。
2.3、 本次股东大会采用上海证券交易所股东大会网络投票系统,通过交易
系统投票平台的投票时间为 2025 年 6 月 20 日的交易时间段,即
9:15-9:25,9:30-11:30,13:00-15:00;通过互联网投票平台的投票时
间为 2025 年 6 月 20 日的 9:15-15:00。涉及融资融券、转融通业务、
约定购回业务相关账户以及沪股通投资者的投票,按照《自律监管指
引 1 号》等有关规定执行。
2.4、 经本所律师审查,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的召开程序符合《公
司法》《股东会规则》《自律监管指引 1 号》等法律、法规、规范性
文件的规定以及《公司章程》、本次股东大会通知的规定。
三、 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会议人员的资格
3.1、 根据出席现场会议股东或股东代理人签名、授权委托书、身份凭证等
相关材料,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共计2人,
代表有表决权的股份 100,278,034 股,占公司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的
44.9503%。
3.2、 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人员除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外,还有公司董事、监
事、公司高级管理人员以及公司聘请的律师。
3.3、 根据上证所信息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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