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最近访问:
发表于 2025-11-21 16:23:20 股吧网页版
上海机电:上海机电2025年第三次临时股东会法律意见书 查看PDF原文

公告日期:2025-11-22


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

关于上海机电股份有限公司

2025 年第三次临时股东会之

法律意见书

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银城中路 501 号上海中心大厦 11/12 层

电话:021-20511000 传真:021-20511999

邮编:200120

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

关于上海机电股份有限公司

2025 年第三次临时股东会之

法律意见书

致:上海机电股份有限公司

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接受上海机电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上海机电”)的委托,就公司召开 2025 年第三次临时股东会(以下简称“本次股东会”)的有关事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上市公司股东会规则》等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以及《上海机电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等内部规章制度的有关规定,出具本法律意见书。

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本所及本所律师依据《律师事务所从事证券法律业务管理办法》和《律师事务所证券法律业务执业规则》等规定,严格履行了法定职责,遵循了勤勉尽责和诚实信用原则,对本次股东会所涉及的相关事项进行了必要的核查和验证,审查了本所认为出具该法律意见书所需审查的相关文件、资料,并参加了公司本次股东会的全过程。本所保证本法律意见书所认定的事实真实、准确、完整,所发表的结论性意见合法、准确,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愿意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鉴此,本所律师根据上述法律、法规、规章及规范性文件的要求,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现出具法律意见如下:
一、 本次股东会召集人资格及召集、召开的程序

2025 年 10 月 30 日,公司召开第十一届董事会第十六次会议,审议通过了
关于召开本次股东会的议案,本次股东会由公司董事会负责召集。

2025 年 10 月 31 日,公司在《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证券时报》
及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http://www.sse.com.cn)等中国证监会指定媒体上发布了《上海机电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召开 2025 年第三次临时股东会的通知》(下称“《股东会通知》”),公告了召开本次股东会的时间、地点、方式、会议出席对象、会议登记方法及本次股东会审议的相关事项。

本次股东会采取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召开,根据本所律师的
见证,公司于 2025 年 11 月 21 日上午 9:30 在上海东怡大酒店(上海市浦东新区
丁香路 555 号)召开本次股东会,会议由公司董事会召集。本次股东会采用的网络投票系统为上海证券交易所股东会网络投票系统,通过交易系统投票平台的投
票时间为 2025 年 11 月 21 日的交易时间段,即 9:15-9:25,9:30-11:30,13:00-15:00;
通过互联网投票平台的投票时间股东会召开当日的 9:15-15:00。经本所律师核查,本次股东会召开的时间、地点、方式、会议审议的议案与相关公告中的时间、地点、方式、需提交会议审议的事项一致。

综上,经本所律师审核后认为,上海机电本次股东会召集人资格合法、有效,本次股东会召集、召开程序均符合《公司法》《证券法》《上市公司股东会规则》等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等内部规章制度的规定,合法有效。
二、 出席本次股东会会议人员的资格

1、出席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

经本所律师审核,出席本次现场会议的股东或代理人均为 2025 年 11 月 12
日下午交易结束后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登记在册的公
司 A 股股东或股东代理人,以及 2025 年 11 月 17 日下午交易结束后在中国证券
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登记在册的公司 B 股股东或股东代理人(B
股最后交易日为 2025 年 11 月 12 日)。通过网络投票系统参加表决的股东,其
身份已经由上海证券交易所股东会网络投票系统予以认证。

2、出席会议的其他人员

经本所律师审核,除上述股东出席本次股东会外,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出席了本次会议。

综上,经本所律师审核后认为,上海机电本次股东会的出席人员符合《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会规则》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系合法有效。
三、 本次股东会审议的议案

经本律师审核后认为,公司本次股东会审议的议案属于公司股东会……
[点击查看PDF原文]

提示:本网不保证其真实性和客观性,一切有关该股的有效信息,以交易所的公告为准,敬请投资者注意风险。

郑重声明:用户在财富号/股吧/博客等社区发表的所有信息(包括但不限于文字、视频、音频、数据及图表)仅代表个人观点,与本网站立场无关,不对您构成任何投资建议,据此操作风险自担。请勿相信代客理财、免费荐股和炒股培训等宣传内容,远离非法证券活动。请勿添加发言用户的手机号码、公众号、微博、微信及QQ等信息,谨防上当受骗!
作者:您目前是匿名发表   登录 | 5秒注册 作者:,欢迎留言 退出发表新主题
温馨提示: 1.根据《证券法》规定,禁止编造、传播虚假信息或者误导性信息,扰乱证券市场;2.用户在本社区发表的所有资料、言论等仅代表个人观点,与本网站立场无关,不对您构成任何投资建议。用户应基于自己的独立判断,自行决定证券投资并承担相应风险。《东方财富社区管理规定》

扫一扫下载APP

扫一扫下载APP
信息网络传播视听节目许可证:0908328号 经营证券期货业务许可证编号:913101046312860336 违法和不良信息举报:021-61278686 举报邮箱:jubao@eastmoney.com
沪ICP证:沪B2-20070217 网站备案号:沪ICP备05006054号-11 沪公网安备 31010402000120号 版权所有:东方财富网 意见与建议:4000300059/95250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