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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网友
发表于 2008-12-23 22:05:39 股吧网页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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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告日期:2019-12-02


公告编号:2019-044

证券代码:836544 证券简称:决胜股份 主办券商:国融证券
决胜教育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涉及仲裁结果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法律责任。
一、本次重大仲裁事项受理的基本情况

收到受理通知书的日期:2019 年 2 月 28 日

仲裁受理日期:2019 年 2 月 27 日

仲裁机构的名称: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

仲裁机构的所在地:北京
二、有关重大仲裁事项的基本情况
(一)申请人基本信息:

姓名或名称:天舟文化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法定代理人/其他负责人:肖志鸿

仲裁代理人及所属律所:德龙、张罡、付晓斌、黄文柏、北京市君合律师事务所
(二)被申请人基本信息:

被申请人一:

姓名或名称:戴政

法定代表人/法定代理人/其他负责人:无

仲裁代理人及所属律所:宋云超、北京市金台律师事务所

被申请人二:

姓名或名称:阙登峰

公告编号:2019-044

法定代表人/法定代理人/其他负责人:无

仲裁代理人及所属律所:无、无
(三)纠纷起因及基本案情:

2015 年 11 月 23 日,天舟文化与被申请人方、北京决胜嘉业教育科技有限公
司(现已更名为决胜教育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决胜股份”或“公司”)以及决胜股份其他股东共同签署了《附条件生效投资协议》及《附条件生效投资协议补充协议》,根据协议约定天舟文化出资 1.7 亿元,获得决胜股份18.889%的股权,同时根据协议“业绩补偿”条款约定决胜股份 2017 年财务指标等完成率低于承诺值时,天舟文化有权行使回购权。天舟文化已按协议约定足额支付投资款,成为决胜股份股东,因决胜股份亏损,已经触发协议中的回购条件,申请人根据协议“争议解决”条款的约定,向中国贸仲提交仲裁申请,以维护申请人的合法权益。
(四)仲裁的请求及依据:
仲裁的请求:

1、被申请人方共同按照《补充投资协议》“回购权及股份补偿”条款中“现金回购方式”中的 B 项,即“控股股东(戴政和阙登峰)按照年投资回报 8%计算的投资收益和投资本金之和向投资人回购其所持股份”,现金回购申请人持有的决胜股份的全部股权,并向申请人支付投资本金 1.7 亿元,同时向申请人支付1.7 亿元投资资金,以 8%年投资回报率计算,在申请人实际付款日,即 2015 年
12 月 17 日,至被申请人方向申请人足额支付 1.7 亿元投资款期间发生的投资收
益,暂计至 2019 年 1 月 16 日,该投资收益的金额为人民币 42,327,671.23 元;
2、被申请人方共同承担申请人为提起本案仲裁所发生的全部费用,包括但不限于仲裁费、财产保全费用共计 217,327.76 元(其中财产保全费用 5,000 元,开具保函费用 212,327.76 元)。
仲裁的依据:

《附条件生效投资协议》及《附条件生效投资协议补充协议》。
三、仲裁裁决的情况(涉及于裁决阶段)

公告编号:2019-044

于 2019 年 11 月 29 日收到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在 2019 年 11 月 22
日作出的【[2019]中国贸仲京裁字第 1736 号】仲裁决定书,仲裁如下:

1、被申请人方共同向申请人支付投资本金人民币 1.7 亿元;

2、被申请人方共同向申请人支付以投资本金人民币 1.7 亿元为基数,按照年
投资回报 8%从 2017 年 1 月 1 日计算至本裁决作出之日的投资收益人民币

39,346,849.32 元;

3、被申请人方共同向申请人支付人民币 217,327.67 元,以补偿申请人支付的财产保全费和开具保函支付的费用;

4、驳回申请人的其他仲裁请求;

5、本案仲裁费为人民币 1,492,696 元,由被申请人方共同承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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