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最近访问:
上海网友
发表于 2008-12-23 22:24:17 股吧网页版
记住我说的10天内会看到5元的.

公告日期:2019-12-04


证券代码:834636 证券简称:莘泽创业 主办券商:五矿证券
上海莘泽创业投资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出售全资子公司股权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 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 个别及连带法律责任。
一、 交易情况
(一) 基本情况

上海莘泽创业投资管理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持有上海米稚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米稚信息”)100%的股权,现公司出于业务和管理等考虑,将持有的米稚信息的 90%的股权作价18 万元转让给汪蕊仙;将持有的米稚信息的 10%的股权作价 2 万元转让给沈锦仁。
(二) 是否构成重大资产重组
本次交易不构成重大资产重组。

根据《非上市公众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管理办法》第二条规定:“公众公司及其控股或者控制的公司购买、出售资产,达到下列标准之一的,构成重大资产重组:(一)购买、出售的资产总额占公众
比例达到 50%以上;(二)购买、出售的资产净额占公众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的合并财务会计报表期末净资产额的比例达到50%以上,且购买、出售的资产总额占公众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的合并财务会计报表期末资产总额的比例达到 30%以上”

公司 2018 年度经审计的期末资产总额为 98,890,011.16 元,期
末净资产额为人民币 87,922,531.28 元。期末资产总额的 50%为
49,445,005.58 元,期末资产总额的 30%为 29,667,003.35 元。截至
2019 年 11 月 30 日,米稚信息的资产总额为 7,158,617.01 元,资产
净额为-231,382.99 元。

因此,本次交易不构成重大资产重组。
(三) 是否构成关联交易
本次交易不构成关联交易。
(四) 审议和表决情况

2019 年 12 月 4 日,公司第二届董事会第四次会议审议通过了
《关于出售全资子公司上海米稚信息技术有限公司股权的议案》,根据公司《对外投资管理制度》等相关规定,本议案无需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五) 交易生效需要的其它审批及有关程序

本次股权转让需向米稚信息所在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变更
手续,除此之外,无需其他政府部门审批。
(六) 交易标的是否开展或拟开展私募投资活动

本次交易标的不涉及开展或拟开展私募投资活动,不是已在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登记为私募基金管理人,不会将公司主营业务变更为私募基金管理业务
(七) 交易标的不属于其他具有金融属性的企业

本次交易标的不属于小额贷款公司、融资担保公司、融资租赁公司、商业保理公司、典当公司、互联网金融公司等其他具有金融属性的企业。
二、 交易对手方的情况
(一) 自然人

姓名:汪蕊仙

住所:上海市黄浦区会馆后街 45 号
(二) 自然人

姓名:沈锦仁

住所:上海市黄浦区会馆后街 45 号
三、 交易标的情况说明

(一) 交易标的基本情况
1、交易标的名称:上海米稚信息技术有限公司
2、交易标的类别:股权
3、交易标的所在地: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盛夏路 560 号 302D室
(二) 交易标的资产权属情况

此次交易标的资产的产权清晰,不存在抵押、质押及其他任何限制转让的情况,不涉及诉讼、仲裁事项或查封、冻结等司法措施,不存在妨碍权属转移的其他情况。
(三) 出售子公司股权导致挂牌公司合并报表范围变更的(如适用)
转让米稚 100%的股权,将导致本公司合并报表范围发生变化,交
易完成后将不再将米稚信息纳入合并范围
四、 定价情况

基于米稚信息的实际情况,综合考虑各方面的因素,公司与交易对方协商确定交易价格。
五、 交易协议的主要内容
(一) 交易协议主要内容

公司将持有的米稚信息的 90%的股权作价 18 万元转让给汪蕊仙;
将持有的米稚信息的 10%的股权作价 2 万元元转让给沈锦仁。
(二) 交易协议的其他情况

协议约定标的的交付时间为以协议约定日期为准,过户时间为以工商变更登记时间为准。
六、 交易目的及对公司的影响

本次交易符合公司发展战略和经营需要,符合全体股东的利益,公司生产经营和财务状况无重大不利影响。
七、 备查文件目录

(一)《上海莘泽创业投资管理股份有限公司第二届董事会第四次会议决议》

上海莘泽创业投资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
[点击查看PDF原文][查看历史公告]

提示:本网不保证其真实性和客观性,一切有关该股的有效信息,以交易所的公告为准,敬请投资者注意风险。

郑重声明:用户在财富号/股吧/博客等社区发表的所有信息(包括但不限于文字、视频、音频、数据及图表)仅代表个人观点,与本网站立场无关,不对您构成任何投资建议,据此操作风险自担。请勿相信代客理财、免费荐股和炒股培训等宣传内容,远离非法证券活动。请勿添加发言用户的手机号码、公众号、微博、微信及QQ等信息,谨防上当受骗!
作者:您目前是匿名发表   登录 | 5秒注册 作者:,欢迎留言 退出发表新主题
温馨提示: 1.根据《证券法》规定,禁止编造、传播虚假信息或者误导性信息,扰乱证券市场;2.用户在本社区发表的所有资料、言论等仅代表个人观点,与本网站立场无关,不对您构成任何投资建议。用户应基于自己的独立判断,自行决定证券投资并承担相应风险。《东方财富社区管理规定》

扫一扫下载APP

扫一扫下载APP
信息网络传播视听节目许可证:0908328号 经营证券期货业务许可证编号:913101046312860336 违法和不良信息举报:021-61278686 举报邮箱:jubao@eastmoney.com
沪ICP证:沪B2-20070217 网站备案号:沪ICP备05006054号-11 沪公网安备 31010402000120号 版权所有:东方财富网 意见与建议:4000300059/95250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