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公告日期:2025-06-06
四川长虹电器股份有限公司股东会议事规则
四川长虹电器股份有限公司
股东会议事规则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维护四川长虹电器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股东的合法权益,规范公司的组织和行为,提高股东会议事效率,保证股东会程序及决议合法性,保证股东会依法行使职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上市公司股东会规则》、上海证券交易所《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以下简称“《上市规则》”)、《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 号——规范运作》等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以下统称“法律法规”)和《四川长虹电器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或“公司章程”)的规定,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 公司股东会的召集、提案、通知、召开等事项适用本规则。
第三条 公司应当严格按照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召开股东会,保证股东能够依法行使权利。
公司董事会应当切实履行职责,认真、按时组织股东会。公司全体董事应当勤勉尽责,确保股东会正常召开和依法行使职权。
第二章 股东会的一般规定
第四条 股东会依法行使下列职权:
(一)选举和更换非由职工代表担任的董事,决定有关董事的报酬事项;
(二)审议批准董事会报告;
(三)审议批准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
(四)对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作出决议;
(五)对发行公司债券作出决议;
(六)对公司合并、分立、解散、清算或者变更公司形式作出决议;
(七)修改公司章程;
(八)对公司聘用、解聘承办公司审计业务的会计师事务所作出决议;
(九)审议批准公司章程第五十条规定的担保事项及第五十一条规定的财务资助事项;
(十)审议公司在一年内购买、出售重大资产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 30%的事项;
(十一)审议批准变更募集资金用途事项;
(十二)审议股权激励计划和员工持股计划;
(十三)审议批准《上市规则》规定的如下购买或出售资产、对外投资(含委托理财、对子公司投资等、委托贷款)等事项:
(1)交易涉及的资产总额(同时存在账面值和评估值的,以高者为准)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 50%以上;
(2)交易标的(如股权)涉及的资产净额(同时存在账面值和评估值的,以高者为准)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 50%以上;
(3)交易的成交金额(含承担债务和费用)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 50%以上;
(4)交易产生的利润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 50%以上;
(5)交易标的(如股权)在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相关的营业收入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营业收入的 50%以上;
(6)交易标的(如股权)在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相关的净利润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 50%以上。
(十四)交易金额(包括承担的债务和费用)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 5%以上的关联交易。
(十五)审议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公司章程规定应当由股东会决定的其他事项。
股东会可以授权董事会对发行公司债券作出决议,上述其他职权不得通过授权的形式由董事会或其他机构和个人代为行使。
上述指标涉及的数据如为负值,取绝对值计算。相关交易事项金额计算方法和标准,以《上市规则》规定为准。
第五条 股东会分为年度股东会和临时股东会。年度股东会每年召开一次,并应于上一个会计年度结束之后的六个月内举行。
临时股东会不定期召开,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司应当在事实发生之日起两个月内召开临时股东会:
(一)董事人数不足《公司法》规定的法定最低人数,或者少于公司章程所定人数的三分之二时;
(二)公司未弥补的亏损达实收股本总额的三分之一时;
(三)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 10%以上股份的股东请求时;
(四)董事会认为必要时;
(五)审计委员会提议召开时;
(六)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情形。
公司在上述期限内因故不能召开年度股东会的,应当报告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四川监管局(以下简称“四川证监局”)和上海证券交易所,说明原因并公告。
第六条 公司董事会应当聘请律师出席股东会,对以下问题出具意见并公告:
(一)会议的召集、召开程序是否符合法律、行政法规、公司章程;
(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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