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公告日期:2025-06-06
四川长虹电器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议事规则
四川长虹电器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议事规则
第一章 宗 旨
第一条 为了进一步规范四川长虹电器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本公司”或“公司”)董事会的议事方式和决策程序,促使董事和董事会有效地履行其职责,提高董事会规范运作和科学决策水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上市公司独立董事管理办法》《上市公司治理准则》《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 号—规范运作》和《四川长虹电器股份有限公司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制订本规则。
第二章 董事会的组成
第二条 公司设董事会,对股东会负责。
第三条 董事会由 9 名董事组成,公司设董事长 1 人,副董事长 1 人。
董事长和副董事长由公司董事担任,以全体董事过半数选举产生。
第四条 董事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主持股东会和召集、主持董事会会议;
(二)督促、检查董事会决议的执行;
(三)签署公司的股票、公司债券及其他有价证券;
(四)签署董事会重要文件和其他应由公司法定代表人签署的其他文件;
(五)行使法定代表人的职权;
(六)在发生特大自然灾害等不可抗力的紧急情况下,对公司事务行使符合法律规定和公司利益的特别处置权,并在事后向公司董事会和股东会报告;
(七)董事会授予的其他职权。
第五条 董事长召集和主持董事会会议,检查董事会决议的实施情况。副董事长协助董事长工作,董事长不能履行职务或者不履行职务的,由副董事长履行职务;副董事长不能履行职务或者不履行职务的,由过半数的董事
共同推举 1 名董事履行职务。
第六条 董事会设立战略、审计、提名、薪酬与考核、ESG 管理等专门
委员会。专门委员会成员全部由董事组成,其中审计委员会、提名委员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中独立董事应占多数并担任召集人,审计委员会成员应当为不在公司担任高级管理人员的董事,且审计委员会的召集人为会计专业人士。董事会负责制定专门委员会工作规程,规范专门委员会的运作。
第七条 公司应当定期或者不定期召开全部由独立董事参加的会议,即独立董事专门会议。独立董事专门会议审议法律、法规、其他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规定的相关事项,独立董事专门会议也可以根据需要研究讨论公司其他事项。
独立董事专门会议应当由过半数独立董事共同推举一名独立董事召集和主持;召集人不履职或者不能履职时,两名及以上独立董事可以自行召集并推举一名代表主持。
第八条 各专门委员会对董事会负责,依照《公司章程》和董事会授权履行职责,各专门委员会的提案应依据相关要求提交董事会审议。
第三章 董事会的工作机构
第九条 董事会设董事会秘书,由董事会聘任。董事会秘书对董事会负责,并负责公司股东会和董事会会议的筹备及文件保管、公司股东资料的管理、办理信息披露事务、投资者关系工作等事宜。
第十条 董事会下设董事会事务管理部门,处理董事会日常及信息披露等事务。
第四章 董事会的职权及审批权限
第十一条 董事会应当在《公司法》《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范围内行使职权。
第十二条 董事会应当确定对外投资(含委托理财、对子公司投资
等)、收购或者出售资产、资产抵押、提供担保(含对控股子公司担保等)、财务资助(含有息或者无息借款、委托贷款等)、关联交易、对外捐赠的权限,建立严格的审查和决策程序;重大投资项目应当组织有关专家、专业人员进行评审,并报股东会批准。
董事会对以下事项行使职权:
(一)审议决定如下购买或出售资产、对外投资(含委托理财、对子公司投资等)、租入或者租出资产、委托或者受托管理资产和业务、赠与或者受赠资产等事项:
(1)交易涉及的资产总额(同时存在账面值和评估值的,以高者为准)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 50%以下;
(2)交易标的(如股权)涉及的资产净额(同时存在账面值和评估值的,以高者为准)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 50%以下;
(3)交易的成交金额(含承担债务和费用)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 50%以下;
(4)交易产生的利润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 50%以下;
(5)交易标的(如股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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