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公告日期:2025-07-11
证券代码:600839 证券简称:四川长虹 公告编号:临 2025-059 号
四川长虹电器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公司下属控股子公司涉及诉讼的进展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 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案件所处的诉讼阶段:二审已受理
●四川长虹电器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四川长虹”)下属公司在案件中的当事人地位:被上诉人(原审原告)
●案件的涉案金额(上诉人主张):撤销或改判一审判决判项一中对资金占用的损失认定;不承担一审的部分诉讼费;不承担二审诉讼费。
●是否会对上市公司损益产生负面影响:截至本公告日,本次诉讼案件处于二审阶段,暂未确定开庭时间,后续案件的判决及执行结果尚存在不确定性,暂无法预计本案对公司及下属公司四川长虹佳华数字技术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佳华数字”)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的影响。公司及佳华数字将依法主张自身合法权益,积极采取相关法律措施,维护公司、佳华数字及广大投资者的合法权益。敬请广大投资者理性投资,注意投资风险。
公司下属上市子公司长虹佳华控股有限公司(股票代码:03991.HK)之下属子公司佳华数字于2024年4月22日向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以下简称“南京中院”)提交了诉状,请求判令苏宁易购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苏宁采购中心(以下简称“苏宁采购中心”)等被告支付货款本金 722,218,927.58 元、资金占用费 173,348,687.00 元及抵押房产折价或拍卖、变卖后的优先受偿权,佳华数字于 2024 年 5 月收到南京中院送达的《受理案件通知书》等相关法律文件。
2025 年 5 月 26 日,佳华数字收到南京中院送达的《民事判决书》【案号:
(2024)苏 01 民初 852 号】,判决被告苏宁采购中心支付原告佳华数字货款本金 720,466,948.25 元、资金占用损失包括以 706,032,450.81 元为基数,计算至
2024 年 9 月 13 日的损失,金额为 124,614,074.59 元;及以 706,032,450.81 元
为基数,自 2024 年 9 月 14 日起按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
款市场报价利率的 1.3 倍计算至实际付清之日止的损失。案件受理费 4,444,655元,其中由原告佳华数字负担 32,518 元,由被告苏宁采购中心、苏宁易购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包头苏宁易购销售有限公司、大庆苏宁易购销售有限公司、运城苏宁易购销售有限公司、牡丹江苏宁易购销售有限公司负担 4,412,137 元。
上述详细内容请见公司分别于 2024 年 5 月 11 日、2025 年 5 月 27 日在上海
证券交易所网站及符合中国证监会规定条件媒体披露的《四川长虹关于下属控股子公司涉及诉讼的公告》(临 2024-027 号)及《四川长虹关于下属控股子公司涉及诉讼的进展公告》(临 2025-038 号)。
苏宁采购中心因不服《民事判决书》【案号:(2024)苏 01 民初 852 号】,
向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以下简称“江苏高院”)提起上诉。2025 年 7 月 10 日,
佳华数字收到江苏高院送达的关于上述案件的二审立案受理通知【案号:(2025)苏民终 800 号】,现将相关情况公告如下。
一、诉讼情况
(一)诉讼的基本情况
1.当事人
上诉人(原审被告一):苏宁易购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苏宁采购中心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四川长虹佳华数字技术有限公司
原审被告二:苏宁易购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原审被告三:包头苏宁易购销售有限公司
原审被告四:大庆苏宁易购销售有限公司
原审被告五:运城苏宁易购销售有限公司
原审被告六:牡丹江苏宁易购销售有限公司
2.受理机构: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
3.诉讼阶段:已受理
(二)诉讼事实和理由
苏宁采购中心认为:一审判决第一项中认定的资金占用损失无事实依据,与本案证据中涉及的《补充协议》以及《苏宁还款协议》有明显冲突。
(三)诉讼请求事项
1.请求判令依法撤销或改判(2024)苏 01 民初 852 号《民事判决书》中判
项一中苏宁采购中心应承担的资金占用损失。
2.请求依法判令一审中苏宁采购中心对资金占用损失部分的诉讼费以及二审诉讼费由佳华数字承担。
二、本次诉讼对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等的影响
截至本公告日,本次诉讼案件处于二审受理阶段,暂未确定开庭时间,后续案件的判决及执行结果尚存在不确定性,暂无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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