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25-12-11
(经公司于2025年12月9日召开的第十届董事会第十九次会议审议通过)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保证上工申贝(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生产经营正常运行、资金的有效使用和合理流动,规范公司资产处置业务行为,防范资产处置过程中的差错和舞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和《内部会计控制规范——基本规范(试行)》以及《上工申贝(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及相关议事规则等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资产处置业务系指公司为日常正常生产经营、投资等需要,而对现存资产的出售、投资、租赁、报废以及内部转移等经济事项。资产处置业务活动,包括但不限于应收款项、股票基金等金融资产、存货、长期股权投资、固定资产、无形资产等。
第三条 本办法主要规范流动资产处置业务的相应控制程序和方法。对于非流动资产(如长期股权投资、固定资产以及无形资产等)的处置业务,执行相关的内部控制制度(如固定资产内部控制制度、投资环节内部控制制度等)。
第四条本办法适用于公司以及境内下属分、子公司(以下合称“各企业”),境外子公司按其当地相关法规另行制定的办法执行。
第二章 授权和批准
第五条 各企业的流动资产处置根据流动资产的性质,分别由公司及各企业管理职能部门负责计划和组织实施。
第六条 对于处于正常生产经营过程中正常流转的流动资产处置,如交易性金融资产的出售、应收款项的催收以及存货的转让等,由投资部门、销售部门、仓储部门以及财务部门等,分别按照各个业务环节的内部控制制度(如销售与收款内控制度、投资环节内控制度等)以及本办法的规定来组织实施,严格遵循各个制度列明的授权批准程序。
第七条 对于非正常生产经营各企业(如处于拟关、停、并、转的非持续经营的下属企业)的流动资产,或者正常生产经营企业但属非正常流转的流动资产(如呆滞存货、
呆滞应收账款等)的折价处置,则应当遵循“一事一单”原则,根据处置的资产性质、金额大小、占总标的额的比例等来确定具体操作流程和审批权限,原则上除了履行各企业内部审批程序外,还需要报经公司批准。
第八条 对于各企业发生的非常规性流动资产处置交易行为,包括但不限于应收款项的折价出售或重组、存货的折价出售或重组、交易性金融资产的大量集中出售等等,必须经过适当的集体审批决策(总经理办公会议审议、董事会决议或股东会决议等),执行联签审批程序,同时还需要报经公司批准。
第九条 对于公司发生的非正常流转的资产处置以及非常规性的资产处置行为,必须根据审批权限,由总裁办公会议、董事会决议或股东会审议通过后实施。
第三章 实施和执行
第十条 各企业必须建立应收款项台帐管理制度。
(一)各企业应当按照客户设立应收款项台账,详细反映内部各业务部门以及各个客户应收款项的发生、增减变动、余额及其账龄等财务信息。同时加强合同管理,对债务人执行合同情况进行跟踪分析,防止坏账的发生。
(二)各企业财务部门应当定期编制应收款项明细表,向企业管理人员和有关业务部门反映应收款项的余额和账龄等信息,及时分析应收款项管理情况,提请有关责任部门采取相应的措施,减少企业资产损失。
第十一条 各企业应当建立应收款项催收责任制度。
(一)各企业应当依法理财,对到期的应收款项,应当及时提醒客户依约付款;对逾期的应收款项,应当采取多种方式进行催收;对重大的逾期应收款项,应通过法律等途径解决。
(二)各企业应当落实内部催收款项的责任,将应收款项的回收与内部各业务部门的绩效考核及其奖惩挂钩。对于造成逾期应收款项的业务部门和相关人员,企业应当在内部以恰当方式予以警示,接受监督。对于造成坏账损失的业务部门和责任人员,企业应当按照内部管理制度给予相应的处理。
(三)各企业在追索逾期应收款项过程中,按照内部财务管理制度规定支付给专门收账的机构或人员的劳务费用、诉讼费用,作为当期费用处理,不得挂账。
(四)各企业为了减少坏账损失而与债务人协商,对逾期应收款项按一定比例折扣
后收回的,根据企业董事会或者总经理办公会审议决定和债权债务双方签订的有效协议,可以将折扣部分作为损失处理。
第十二条 各企业应当建立应收款项年度清查制度。
(一)各企业应当至少于每年年末,组织专人全面清查各项应收款项,并与债务人核对清楚,做到债权明确,账实相符,账账相符。
(二)各企业在清查应收款项时,相对应的应付款项应当一并清查。对既有债权又有债务的同一债务人,应付该债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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