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公告日期:2025-07-02
对外投资管理制度
(2025 年 7 月)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丹化化工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对外投资管理,规范公司对外投资行为,保障公司及股东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下称“《公司法》”)、《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下称“《上市规则》”)、《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结合公司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对外投资是指公司为获取未来收益而将一定数量的货币资金、股权、实物资产、无形资产或其它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规定可以用作出资的资产对外进行各种形式投资的活动。公司通过收购、出售或其他方式导致公司对外投资资产增加或减少的行为适用于本制度。
第三条 公司对外投资的基本原则:公司的投资应遵循国家的法律法规,符合国家的产业政策;符合《公司章程》等法人治理制度的规定;符合政府监管部门及证券交易所有关规定;符合公司发展战略和规划要求,合理配置企业资源,创造良好经济效益;同时必须谨慎注意风险,保证资金的安全运行。
第四条 本制度适用于公司及公司所属全资子公司、控股子公司(下称“子公司”)的一切对外投资行为。
第二章 对外投资类型
第五条 按照投资期限的长短,公司对外投资分为短期投资和长期投资。短期投资主要指:公司购入的能随时变现且持有时间不超过一年(含一年)的投资,包括各种股票、债券、基金、信托、理财等。长期投资主要指:公司投资期限超过一年的、不能随时变现或不准备变现的各种投资,包括债券投资、股权投资和其他投资等。包括但不限于下列类型:
(一)公司独立新设的企业或独立出资的新增经营项目;
(二)公司出资与其他境内外独立法人实体、自然人成立合资、合作公司或
开发项目;
(三)参股其他境内外独立法人实体。
第三章 对外投资的组织机构
第六条 公司股东会、董事会、总经理在其各自的权限范围内,对公司的对外投资作出决策。子公司应建立对外投资管理制度,按照国家监管部门有关法规和其章程规定进行决策,同时应报母公司备案。
第七条 董事会战略委员会为公司董事会专门议事机构,负责统筹、协调和组织对外投资项目的分析和研究,为决策提供建议。
第八条 公司总经理为对外投资实施的主要负责人,负责统筹、协调和组织须经董事会、股东会决策的投资项目的会前审议,负责对外投资项目的具体实施,及时向董事会汇报投资进展情况。
第九条 投资职能部门/人员(以下统称“投资部门”)负责寻找、收集对外投资的信息和相关建议,对拟投资的项目进行市场前景、所在行业的成长性、投资风险及投资后对公司的影响等因素进行综合分析,提出项目建议。
公司的股东、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相关部门和子公司可以提出对外投资建议或信息。
第十条 董事会办公室负责筹备董事会、股东会对投资项目的审议;负责与政府监管部门、股东的联络、沟通;负责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第十一条 审计委员会负责对公司对外投资项目的决策程序、批准权限、投资管理、投资后运行的合法合规性进行监督。
第十二条 公司对外投资项目确定后,由财务部门负责筹措资金,协同投资部门办理出资手续、工商登记、税务登记、银行开户等相关手续工作,并执行严格的借款、审批和付款手续。
第十三条 内控审计职能部门/人员(以下统称“内控审计部门”)负责对投资项目实施过程的合法、合规性及投资后运行情况进行审计监督。
第十四条 公司其他部门按部门职能参与、协助和配合公司的投资工作。
第十五条 公司有权部门可以全面检查或部分抽查公司投资项目的决策程序及落实情况,任何人不得以任何形式、借口拒绝或逃避监督。
第四章 对外投资的审批权限
第十六条 公司对外投资的决策机构为股东会、董事会或总经理。具体权限划分如下:
(一)公司对外投资达到以下标准之一的,应当提交董事会审议:
1、交易涉及的资产总额(同时存在账面值和评估值的,以高者为准)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 10%以上;
2、交易标的(如股权)涉及的资产净额(同时存在账面值和评估值的,以高者为准)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 1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 1,000 万元;
3、交易的成交金额(包括承担的债务和费用)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 1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 1,000 万元;
4、交易产生的利润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 1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 100 万元;
5、交易标的(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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