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25-10-24
证券代码:600844,900921 证券简称:金煤科技,金煤 B 股 编号:临 2025-049
内蒙古金煤化工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公司收到《民事上诉状》暨诉讼进展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1. 案件所处的诉讼阶段:一审判决后原告提出上诉
2. 上市公司所处的当事人地位:被上诉人
3. 涉案的金额:89,697,146 元
4. 公司目前尚无法预计本次诉讼对公司损益产生的影响
一、本次诉讼前期一审基本情况
公司原股东吉林丰成顺农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吉林丰成顺”)认为公司在 2015 年非公开发行股票中存在证券虚假陈述,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公司赔偿其损失 132,754,299 元,案件审理期间吉林丰成顺将诉讼请求变更为89,697,146 元。
内蒙古呼和浩特市中级人民法院经过审理,于 2025 年 9 月 24 日下达《民事
判决书》【(2025)内 01 民初 78 号】,一审判决驳回原告吉林丰成顺的诉讼请求。
一审诉讼相关情况详见公司于 2024 年 8 月 14 日披露的《诉讼公告》、2025
年 4 月 22 日和 2025 年 9 月 26 日披露的《诉讼进展公告》。
二、本次诉讼进展情况
近日一审法院通过电子送达的方式通知公司,吉林丰成顺不服一审法院判决,已提起上诉。根据公司收到的《民事上诉状》,上诉人吉林丰成顺的上诉请求及理由主要内容如下:
1、上诉请求:依法撤销内蒙古呼和浩特市中级人民法院“(2025)内 01 民初78 号”《民事判决书》,改判内蒙古金煤化工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赔偿吉林丰成顺投资损失 89,697,146 元或裁定发回重审,本案一审及二审诉讼费用由被上诉人承担。
2、上诉理由:认为一审判决存在认定基本事实不清、认定事实错误、适用法律错误的情形,请求法院依法支持其上诉请求。
三、本次诉讼对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等的影响
目前公司仅收到上诉状,二审受理及具体开庭时间尚未明确,诉讼结果尚存在不确定性,公司暂无法判断本次诉讼进展对公司本期或期后利润的影响。
四、公司其他未披露的诉讼、仲裁事项
公司(包括控股子公司)目前不存在未披露的较大金额的其他诉讼、仲裁事项。
特此公告。
内蒙古金煤化工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25 年 10 月 24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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