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26-04-25
上海同济科技实业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战略与可持续发展委员会实施细则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适应上海同济科技实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战略发
展需要,保障公司发展规划和战略决策的科学性,提升公司环境、社会及治理(ESG)水平,完善公司治理结构,增强公司核心竞争力,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上市公司治理准则》《上市公司独立董事管理办法》《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 号——规范运作》《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4 号——可持续发展报告(试行)》《上海同济科技实业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及其他有关规定,公司特设立董事会战略与可持续发展委员会,并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董事会战略与可持续发展委员会是董事会下设的专门委员会,对董
事会负责,主要负责对公司长期发展战略和重大投资决策、可持续发展相关工作进行研究并提出建议。
第二章 人员组成
第三条 战略与可持续发展委员会成员由三名以上董事组成,其中应至少包
括一名独立董事。
第四条 战略与可持续发展委员会委员由董事长、二分之一以上独立董事或
者全体董事的三分之一提名,并由董事会选举产生。
第五条 战略与可持续发展委员会设主任委员(召集人)一名,由公司董事
长担任。
第六条 战略与可持续发展委员会任期与董事会任期一致,委员任期届满,
连选可以连任。期间如有委员不再担任公司董事职务,自动失去委员资格,根据上述第三至第五条规定补足委员人数。
第七条 战略与可持续发展委员会因委员辞职、免职或其他原因而导致人数
低于规定最低人数的三分之二时,公司应自前述事实发生之日起 60 日内完成补选。在此以前,战略与可持续发展委员会暂停行使本规则规定的职权。
第八条 公司须为战略与可持续发展委员会提供必要的工作条件,董事会办
公室负责战略与可持续发展委员会的工作联络、会议组织和档案管理等日常工作,投资管理部及其他相关部门协助提供会议所议事项需要的相关材料。
第三章 职责权限
第九条 战略与可持续发展委员会的主要职责权限:
(一)对公司长期发展战略规划进行研究并提出建议;
(二)对公司重大战略性投资进行研究并提出建议;
(三)对公司重大资本运作进行研究并提出建议;
(四)对公司 ESG 战略规划和目标进行研究并提出建议,识别与评估 ESG 相
关影响、风险和机遇;
(五)审议公司可持续发展报告或 ESG 报告;
(六)对其他影响公司发展战略的重大事项进行研究并提出建议;
(七)对以上事项的实施进行跟踪检查;
(八)董事会授权以及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事宜。
第十条 战略与可持续发展委员会对董事会负责,委员会的提案提交董事会
审议决定。
第四章 议事规则
第十一条 战略与可持续发展委员会根据公司业务发展需要召开会议。当有
两名以上战略与可持续发展委员会委员提议时,或者召集人认为有必要时,可以召开会议。
第十二条 战略与可持续发展委员会应于会议召开前 5 日发出会议通知,情
况紧急需要尽快召开会议的,可以随时通过电话或者口头方式发出会议通知,但召集人应当在会议上做出说明。会议可采用传真、电子邮件、电话、以专人或邮件送出等方式进行通知。
第十三条 战略与可持续发展委员会会议可采用现场会议形式,也可以采取
通讯方式或其它方式召开。
战略与可持续发展委员会决议的表决,应当一人一票。会议表决方式可为举手表决、投票表决或通讯表决方式,并作签字确认。
第十四条 战略与可持续发展委员会会议由战略与可持续发展委员会召集人
召集和主持。战略与可持续发展委员会召集人不能或者无法履行职责时,应指定一名独立董事委员代为履行职责。
第十五条 战略与可持续发展委员会会议应由三分之二以上的委员出席方可
举行;每一名委员有一票的表决权;会议做出的决议,必须经全体委员的过半数通过。战略与可持续发展委员会委员若与会议讨论事项存在利害关系,须予以回避;因委员回避无法形成有效审议意见的,相关事项由董事会直接审议。
第十六条 战略与可持续发展委员会委员须亲自出席会议,并对审议事项表
达明确的意见。委员因故不能亲自出席会议时,可提交由该委员签字的授权委托书,委托其他委员代为出席并发表意见。授权委托书须明确授权范围和期限。每一名委员最多接受一名委员委托。授权委托书应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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