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26-04-25
上海同济科技实业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审计委员会 2025 年度对会计师事务所履行监督职责的情况报告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治理准则》《国有企业、上市公司选聘会计师事务所管理办法》《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 号——规范运作》和《上海同济科技实业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公司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实施细则》等规定和要求,董事会审计委员会本着勤勉尽责的原则,恪尽职守,认真履职。现将董事会审计委员会 2025 年度对会计师事务所履行监督职责的情况汇报如下:
一、2025 年年审会计师事务所基本情况
(一)会计师事务所基本情况
大信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以下简称“大信所”)成立于 1985 年,2012 年 3 月转制为特殊普通合伙制事务所,总部位于北京,注册地址为北京市
海淀区知春路 1 号 22 层 2206。首席合伙人为谢泽敏先生。截至 2025 年 12 月 31
日,大信从业人员总数 3914 人,其中合伙人 182 人,注册会计师 1053 人。注册
会计师中,超过 500 人签署过证券服务业务审计报告。
(二)聘任会计师事务所履行的程序
公司董事会审计委员会 2025 年第二次会议、第十届董事会第六次会议以及2024 年年度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关于聘任 2025 年度财务及内部控制审计机构的议案》,同意公司聘任大信所为公司 2025 年度财务及内部控制审计机构。
二、2025 年年审会计师事务所履职情况
按照《审计业务约定书》,遵循《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和其他执业规
范,结合公司 2025 年年报工作安排,大信所对公司 2025 年度财务报告及 2025
年 12 月 31 日的内部控制有效性进行了审计,同时对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他关联方占用资金情况进行核查并出具了专项说明。
经审计,大信所认为公司财务报表在所有重大方面按照企业会计准则的规定
编制,公允反映了公司 2025 年 12 月 31 日的合并及母公司财务状况以及 2025 年
度的合并及母公司经营成果和现金流量,为公司出具了标准无保留意见的审计报
告。
在执行审计工作的过程中,大信所结合公司的实际情况,制定全面、合理、可操作性强的审计工作方案和时间进度安排,并就会计师事务所和审计项目团队成员的独立性、审计工作小组人员构成、审计计划、时间安排、风险判断、风险及舞弊的测试和评价方法、年度审计重点、初审意见等与公司管理层和审计委员会进行了沟通,有效地提升了工作的准确性,保障了公司年报工作按时完成。
三、审计委员会对会计师事务所监督情况
根据公司《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实施细则》《审计委员会年报工作规程》等有关规定,审计委员会对会计师事务所履行监督职责的情况如下:
(一)审计委员会对大信所的资质条件、执业记录、质量管理水平、工作方案、人力及其他资源配备、信息安全管理、风险承担能力等进行了严格核查和评价,认为其具备为公司提供审计工作应有的资质和专业能力,能够满足公司审计工作的要求。董事会审计委员会 2025 年第二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聘任 2025年度财务及内部控制审计机构的议案》,同意聘任大信所为公司 2025 年度财务及内部控制审计机构,并同意将该议案提交公司董事会审议。
(二)2026 年 1 月 13 日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召开 2026 年第一次会议,听取
并审阅了事务所关于公司年报预审情况汇报、年审工作计划等相关材料,就 2025年度审计工作的审计范围、时间安排、人员安排、审计重点等相关事项进行了沟通。审计委员会对事务所及团队提出要求:进一步充实审计团队,增配具备行业经验的专业审计人员;深入掌握公司业务实质,夯实审计工作基础;恪守独立、客观、公允原则,严格遵循企业会计准则与审计准则规范执业,严把审计质量关。通过双向沟通,确保外部审计能够严格按照会计准则执行,保障审计结果的客观、公允,切实维护公司及中小股东的合法权益。
(三)在审计过程中,董事会审计委员会积极关注审计进展情况,并两次发函督促其按照审计计划及时完成审计工作,确保年报审计工作圆满完成。
(四)大信所出具 2025 年度审计报告初步审计意见后,2026 年 4 月 13 日,
公司召开董事会审计委员会 2026 年第二次会议,听取事务所关于年度财务和内部控制审计情况,并就审计过程中关注的重大事项进行了沟通。
四、总体评价
公司董事会审计委员会本着对公司、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负责的态度,严格遵守中国证监会、上海证券交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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