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26-04-30
上海同济科技实业股份有限公司
信用类债券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上海同济科技实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公
司信用类债券信息披露行为,提高公司信息披露管理水平和信息披露质量,保护公司和投资者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公司债券发行与交易管理办法》《公司信用类债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银行间债券市场非金融企业债务融资工具信息披露规则》《上海证券交易所公司债券自律监管规则适用指引第 1 号——公司债券持续信息披露》《上海证券交易所债券自律监管规则适用指引第 6 号——信息披露事务负责人履职》等相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公司变更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办法的,应当在变更后两个交易日内在债券监管机构规定的信息披露渠道披露,并在定期报告中对前述事项予以披露。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公司信用类债券包括企业债券、公司债券和非金融企业
债务融资工具。公司公开发行的企业债券、公司债券(不包括可转换公司债券或可分离交易可转换公司债券)以及银行间债券市场非金融企业债务融资工具的发行及存续期信息披露适用本办法。
公司非公开发行的公司信用类债券信息披露规则参照本办法执行。
本办法所称“信息披露”,系指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责任人在债券发行时或存续期限内,在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上海证券交易所或中国银行间市场交易商协会(以下简称“交易商协会”)等监管机构和自律组织认可的媒体上公告的,可能对公司偿债能力产生重大影响的或债券监管机构要求披露的信息。
第三条 信息披露是公司的持续责任,公司应该忠实诚信履行持续信息披露
的义务。公司及全体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或具有同等职责的人员,应当保证所披露的信息真实、准确、完整、及时,承诺其中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
或重大遗漏。
第四条 内幕信息依法披露前,任何知情人不得公开或者泄露该信息,不得
利用该信息进行内幕交易。
第五条 本办法适用于公司及财务报表合并范围内的所有企业。
第二章 信息披露的内容及披露标准
第六条 公司披露的信息分为发行及募集信息、存续期定期报告和临时报告。
第七条 第六条 公司披露的债券信息应通过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上
海证券交易所和中国银行间市场交易商协会交易场所认可的方式予以披露,且披露时间不得晚于所有交易场所、媒体或者其他场合披露的时间。
第一节 发行前信息披露
第八条 公司应通过监管机构认可的网站公布债券当期发行文件。发行文件
至少应包括以下内容:
(1)公司最近三年(如非公开发行,则为最近两年)经审计的财务报告及最近一期会计报表;
(2)募集说明书;
(3)信用评级报告(如有);
(4)公司信用类债券监督管理机构或市场自律组织要求的其他文件。
第九条 公司最迟应在投资者缴款截止日的次 1 个交易日公告债券发行结果,
公告内容包括但不限于当期债券的实际发行规模、价格等信息。
第二节 存续期信息披露
第十条 债券存续期内,公司信息披露的时间应当不晚于公司按照境内外监
管机构、市场自律组织、证券交易场所要求,或者将有关信息刊登在其他指定信息披露渠道上的时间。
债券同时在境内境外公开发行、交易的,境外披露的信息应当在境内同时披露。
第十一条 在公司债券存续期内,公司应当按下述时间编制并披露定期报告:
(1)在每一会计年度结束之日起 4 个月内编制并披露经符合《证券法》规
定的会计师事务所审计的年度报告和审计报告;
(2)在每一会计年度的上半年结束之日起 2 个月内,编制并披露本年度上半年的半年度报告;
(3)若债券相关监管机构或者自律组织有要求,公司应当在每个会计年度
前 3 个月、9 个月结束后的 1 个月内披露季度财务报表,第一季度财务报表的披
露时间不得早于上一年年度报告的披露时间。
定期报告的内容与格式应当符合《证券法》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公司若无法按时披露定期报告,应当于上述披露截止时间前披露说明文件,说明未按期披露的原因、应对措施以及预计披露时间等情况。
公司披露前款说明文件的,不代表豁免定期报告的信息披露义务。
第十二条 在债券存续期间,公司发生下列可能影响公司偿债能力、债券交
易价格或者投资者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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