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公告日期:2025-07-26
上海海欣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章程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维护公司、股东、职工和债权人的合法权益,规范公司的组织和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上市公司章程指引》和其他有关规定,制订本章程。
第二条 公司系依照《股份制企业试点办法》《股份有限公司规范意见》和其他有关规定成立的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
公司经上海市外国投资工作委员会《沪外资委批字(93)第 1024 号》批准,以募集方式设立;在上海市工商行政管理局注册登记,取得营业执照,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10000607221926Y。
第三条 公司于 1993 年 10 月 7 日经上海市证券管理办公室批准,首次向社会公
众发行人民币普通股 1000 万股,于 1994 年 4 月 4 日在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向
境外投资人发行的以外币认购并且在境内上市的境内上市外资股为 3500 万股,于
1993 年 12 月 8 日在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
第四条 公司注册名称:
中文名称:上海海欣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英文名称:SHANGHAI HAIXIN GROUP CO.,LTD.
第五条 公司住所:上海市松江区洞泾镇(邮政编码:201619)
第六条 公司注册资本为人民币 1,207,056,692 元。
第七条 公司为永久存续的股份有限公司。
第八条 董事长代表公司执行公司事务,为公司的法定代表人。
董事长辞任的,视为同时辞去法定代表人。
法定代表人辞任的,公司应当在法定代表人辞任之日起 30 日内确定新的法定代表人。
第九条 法定代表人以公司名义从事的民事活动,其法律后果由公司承受。
本章程或者股东会对法定代表人职权的限制,不得对抗善意相对人。
法定代表人因为执行职务造成他人损害的,由公司承担民事责任。公司承担民事责任后,依照法律或者本章程的规定,可以向有过错的法定代表人追偿。
第十条 股东以其认购的股份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公司以其全部财产对公司的债务承担责任。
第十一条 本公司章程自生效之日起,即成为规范公司的组织与行为、公司与股东、股东与股东之间权利义务关系的具有法律约束力的文件,对公司、股东、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具有法律约束力的文件。依据本章程,股东可以起诉股东,股东可以起诉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股东可以起诉公司,公司可以起诉股东、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
第十二条 本章程所称高级管理人员是指公司的总裁、副总裁、董事会秘书、财务负责人及董事会认定的其他高级管理人员。
第十三条 公司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的规定,设立共产党组织、开展党的活动。公司为党组织的活动提供必要条件。
第二章 经营宗旨和范围
第十四条 公司的经营宗旨:不断完善经营机制,提高市场竞争力,积极开发新产品,努力提高产品档次和产品质量;充分发挥现有资产潜能和资本市场作用,合法合规经营,努力实现稳步发展,回报社会和股东。
第十五条 经依法登记,公司的经营范围:研究开发、生产毛绒制品、皮革制品、玩具、服装鞋帽等相关纺织品;加工、制造化学原料药、生物制品、保健品、中药原料药和各类制剂(涉及国家禁止类药品除外)、医疗器械(仅限于外商投资鼓励类和允许类项目);医疗科技领域内的技术开发、技术服务、技术咨询、技术转让;道路货物运输、货运代理;仓储(危化品除外、冷冻冷藏除外);物业管理;自有房屋租赁;环保项目管理;互联网数据服务;从事货物和技术的进出口业务;销售自产产品并提供技术咨询;从事符合国家产业政策的投资业务和资产经营管理(涉及许可经营的凭许可证经营)。
第三章 股份
第一节 股份发行
第十六条 公司的股份采取股票的形式。
第十七条 公司股份的发行,实行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同种类别的每一股份应当具有同等权利。
同次发行的同种类别股份,每股的发行条件和价格应当相同;任何单位或者个人认购的股份,每股应当支付相同价额。
第十八条 公司发行的面额股,以人民币标明面值。
第十九条 公司发行的股份,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集中存管。
第二十条 公司发起人为上海洞泾乡工业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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