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公告日期:2025-07-26
上海海欣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实施细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强化上海海欣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董事会决策功能,进一步提高财务信息质量和内部控制能力,完善内部控制程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治理准则》《上市公司独立董事管理办法》《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 号—规范运作》等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公司特设立董事会审计委员会(以下简称“审计委员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审计委员会是董事会设立的专门委员会,主要负责审核公司财务信息及其披露、监督及评估内外部审计工作和内部控制等,对董事会负责。
第二章 人员组成
第三条 审计委员会委员由三至五名董事组成。审计委员会委员应当为不在公司担任高级管理人员的董事,其中独立董事应当过半数,且至少包括一名会计专业人士。审计委员会委员应当具备胜任工作职责的专业知识、工作经验和良好的职业操守,保证足够的时间和精力履行委员会的工作职责,勤勉尽责,切实有效地监督、评估上市
公司内外部审计工作,促进上市公司建立有效的内部控制并提供真实、准确、完整的财务报告。
第四条 审计委员会委员由董事长、二分之一以上独立董事或者全体董事的三分之一提名,并由董事会选举产生。
第五条 审计委员会设主任委员(召集人)一名,由独立董事中会计专业人士担任,负责主持委员会工作;主任委员从委员内选举产生。
第六条 审计委员会任期与董事会一致,委员任期届满,可以连选连任,但独立董事委员连续任职不得超过六年。期间如有委员不再担任公司董事职务,自动辞去审计委员会职务,并根据上述第三至第五条规定补足委员人数。
审计委员会委员辞任导致审计委员会委员低于法定最低人数,或者欠缺会计专业人士,在新委员就任前,原委员仍应当继续履行职责。
第七条 董事会秘书负责审计委员会日常工作联络和会议组织工作。
公司风控审计部为审计委员会日常工作机构,承办具体工作,应当至少每季度向审计委员会报告一次,内容包括但不限于内部审计计划的执行情况以及内部审计工作中发现的问题。
第三章 职责权限
第八条 审计委员会的主要职责权限:
(一)审核公司的财务信息及其披露;
(二)监督及评估外部审计机构工作,提议聘请或更换外部审计机构;
(三)监督及评估内部审计工作,负责内部审计与外部审计之间的协调;
(四)监督及评估公司内部控制,审核公司内部控制报告;
(五)行使《公司法》规定的监事会的职权;
(六)公司董事会授权的其他事宜及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中涉及的其他事项。
第九条 审计委员会应当审核公司的财务会计报告,对财务会计报告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提出意见,重点关注公司财务会计报告的重大会计和审计问题,特别关注是否存在与财务会计报告相关的欺诈、舞弊行为及重大错报的可能性,监督财务会计报告问题的整改情况。
对于存在财务造假、重大会计差错等问题的,审计委员会应当在事先决议时要求上市公司更正相关财务数据,完成更正前审计委员会不得审议通过。
审计委员会委员无法保证定期报告中财务信息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或者有异议的,应当在审计委员会审核定期报告时投反对票或者弃权票。
第十条 审计委员会监督外部审计机构的聘用工作,履行下列职责:
(一)根据董事会的授权制定选聘外部审计机构的政策、流程及相关内部控制制度;
(二)提议启动选聘外部审计机构相关工作;
(三)审议选聘文件,确定评价要素和具体评分标准,监督选聘过程;
(四)审议决定聘用的外部审计机构,就审计费用提出建议,并提交董事会决议;
(五)负责法律法规、章程和董事会授权的有关选聘和解聘外部审计机构的其他事项。
审计委员会向董事会提出聘请或者更换外部审计机构的建议,审核外部审计机构的审计费用及聘用条款,不受公司主要股东、实际控制人或者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不当影响。
第十一条 审计委员会监督及评估外部审计机构的审计工作,督促外部审计机构诚实守信、勤勉尽责,严格遵守业务规则和行业自律规范,严格执行内部控制制度,对公司财务会计报告进行核查验证,履行特别注意义务,审慎发表专业意见。
审计委员会应当定期(至少每年)向董事会提交对受聘外部审计机构的履职情况评估报告及审计委员会对外部审计机构履行监督职责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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