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公告日期:2025-08-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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V A L L E Y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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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浩律师(上海)事务所
关于上海海欣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2025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的
法律意见书
致:上海海欣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和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上市公司股东会规则》(以下简称“《股东会规则》”)的规定,国浩律师(上海)事务所接受上海海欣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董事会的聘请,指派律师出席并见证
了公司于 2025 年 8 月 12 日 14:00 时起在上海市松江区洞泾镇长兴路 688 号海欣集
团 3 楼会议室召开的公司 2025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并依据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的规定以及《上海海欣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规定,对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出席人员资格、大会表决程序等事宜进行了审查,现发表法律意见如下:
一、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
公司董事会已于 2025 年 7 月 26 日于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
上披露了《上海海欣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召开 2025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的通知》(公告编号:2025-026)。
本次股东大会由公司董事会召集,于 2025 年 8 月 12 日 14:00 时起在上海市松
江区洞泾镇长兴路 688 号海欣集团 3 楼会议室召开,会议由公司董事长主持。会议的时间、地点及其他事项与会议通知披露的一致。
本次股东大会网络投票时间为:本次股东大会网络投票采用上海证券交易所
网络投票系统,通过交易系统投票平台的投票时间为 2025 年 8 月 12 日 9:15-9:25,
9:30-11:30,13:00-15:00;通过互联网投票平台的投票时间为 2025 年 8 月 12 日
9:15-15:00。网络投票时间与通知内容一致。
经本所律师核查,公司在本次股东大会召开十五日前刊登了会议通知,本次股东大会召开的实际时间、方式、会议审议的议案与股东大会通知一致。本次会议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公司法》《股东会规则》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法律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二、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
1、出席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表
本次股东大会采用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进行。根据对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人员提交的股东持股凭证、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股东的授权委托书和个人身份证明等相关资料的审查,以及上证所信息网络有限公司提供的数据资料显示,现场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及代理人以及通过网络投票的股东共计 210人,代表公司有表决权股份 508,624,056 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42.1375%。
2、出席会议的其他人员
出席会议人员除上述股东及股东代表外,还有公司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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