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26-04-22
上海海欣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对外担保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保护上海海欣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投资者的合法权
益,加强公司信用和担保管理,规避和降低经营风险,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 号——规范运作》《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 8 号——上市公司资金往来、对外担保的监管要求》等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以及《上海海欣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的对外担保是指公司以及公司全资子公司、控股子公司(以
下统称“子公司”)以第三人的身份为债务人对于债权人所负的债务提供担保,当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时,由担保方按照约定履行债务或者承担责任的行为。包括公司对子公司提供的担保,子公司间提供的担保,不包括公司及子公司为自身债务提供的担保。担保形式包括保证、抵押及质押等形式。
第三条 本制度适用于本公司及子公司。
第二章 对外担保的原则
第四条 所有对外担保均由公司统一管理,非经公司董事会或股东会批准、授权,
公司及其子公司不得对外提供担保,任何人无权以公司名义签署对外担保的合同、协议或其他类似的法律文件。
第五条 公司对外担保应当遵循合法、审慎、互利、安全的原则,严格控制担保风
险。
第三章 对外担保的对象、决策权限及审议程序
第六条 公司对外担保时应当采取必要措施核查被担保人的资信状况,并在审慎
判断被担保方偿还债务能力的基础上,决定是否提供担保。
第七条 董事会对外担保的决策权限:决定应由股东会审议的担保事项以外的其
他担保事项。由董事会审批的对外担保,除应当经全体董事的过半数通过外,还必须经出席董事会的三分之二以上董事审议通过并做出决议。
第八条 应由股东会审批的对外担保,必须经董事会审议通过后,方可提交股东
会审批。
须经股东会审批的对外担保,包括但不限于下列情形:
(一)单笔担保额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 10%的担保;
(二)公司及子公司对外提供的担保总额,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 50%以后提供的任何担保;
(三)公司及子公司对外提供的担保总额,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 30%以后提供的任何担保;
(四)按照担保金额连续 12 个月内累计计算原则,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 30%的担保;
(五)为资产负债率超过 70%的担保对象提供的担保;
(六)对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人提供的担保;
(七)上海证券交易所或者《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担保。
股东会审议前述担保事项,必须经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过半数通过。
公司股东会审议前款第(四)项担保时,应当经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
公司股东会审议前款第(六)项担保时,该股东或者受该实际控制人支配的股东,不得参与该项表决,该项表决由出席股东会的其他股东所持表决权的半数以上通过。
第九条 公司为关联人提供担保的,除应当经全体非关联董事的过半数审议通过
外,还应当经出席董事会会议的非关联董事的三分之二以上董事审议同意并作出决议,并提交股东会审议。公司为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人提供担保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人应当提供反担保。
公司因交易或者关联交易导致被担保方成为公司的关联人,在实施该交易或者关联交易的同时,应当就存续的关联担保履行相应审议程序和信息披露义务。
董事会或者股东会未审议通过前款规定的关联担保事项的,交易各方应当采取提前终止担保等有效措施。
第十条 公司向子公司提供担保,如每年发生数量众多、需要经常订立担保协议
而难以就每份协议提交董事会或者股东会审议的,公司可以对资产负债率为 70%以上以及资产负债率低于 70%的两类子公司分别预计未来 12 个月的新增担保总额度,并提交股东会审议。
前述担保事项实际发生时,公司应当及时披露。任一时点的担保余额不得超过股东会审议通过的担保额度。
第十一条 公司担保的债务到期后需展期并继续由公司提供担保的,应当作为新
的对外担保,重新履行审议程序和信息披露义务。
第十二条 公司子公司为公司合并报表范围内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提供担保的,
公司应当在子公司履行审议程序后及时披露,应当提交公司股东会审议的担保事项除外。
公司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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