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26-05-30
证券代码:600853 证券简称:龙建股份 公告编号:2026-047
债券代码:110100 债券简称:龙建转债
龙建路桥股份有限公司涉及诉讼进展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全体董事及相关股东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本公告是对公司已披露的编号为“2025-010”临时公告的后续进展公告。
案件所处的诉讼阶段:一审法院已判决。
上市公司所处的当事人地位:原告。
涉案的金额:24,940,646 元。
是否会对上市公司损益产生负面影响:截至本公告披露日,公司已根据
企业会计准则对上述诉讼事项所涉应收款项计提信用减值损失,本案上
诉期限尚未届满,后续相关事项仍存在不确定性。公司将根据本案后续
进展情况,并依据企业会计准则及相关会计政策要求进行账务处理,相
关影响最终以经审计确认的数据为准。本次诉讼不会对公司正常生产经
营产生重大影响,敬请广大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
一、案件基本情况
2024 年 11 月,龙建路桥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向乌鲁
木齐市达坂城区人民法院就公司与乌鲁木齐市城市交通投资有限责任公司《施工合同》纠纷提起诉讼,案件已由乌鲁木齐市达坂城区人民法院受理。(详情请见公司于2025 年2 月22 日披露的“2025-010”号临时公告)
二、诉讼案件进展
近日,公司收到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市达坂城区人民法院(2025)新 0107 民初 59 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
1.被告乌鲁木齐市城市交通投资有限责任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
日内支付原告龙建路桥股份有限公司工程款6,131,593.25 元;
2.被告乌鲁木齐市城市交通投资有限责任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
十日内支付原告龙建路桥股份有限公司自 2019 年 12 月 31 日起至
2026 年 4 月 1 日止按照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
贷款市场报价利率(LPR)的逾期利息 1,459,203.25 元;
3.被告乌鲁木齐市城市交通投资有限责任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以未付工程款为基数,按照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LPR),向原告龙建路桥股份有限公司支付自2026 年4 月2 日起至实际付清之日止的利息;
4.驳回原告龙建路桥股份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四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 166,503.23 元(原告龙建路桥股份有限公司已预交),由原告龙建路桥股份有限公司负担 115,819.23 元,由被告乌鲁木齐市城市交通投资有限责任公司负担 50,684.00 元。鉴定费307,200 元(原告龙建路桥股份有限公司已预交),由原告龙建路桥股份有限公司负担 213,688.32 元,由被告乌鲁木齐市城市交通投资有限责任公司负担 93,511.68 元。由被告乌鲁木齐市城市交通投资有限责任公司负担的受理费、鉴定费连同判项确定的款项一并向原告龙建路桥股份有限公司支付。
三、对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等的影响
截至本公告披露日,公司已根据企业会计准则对上述诉讼事项所
涉应收款项计提信用减值损失,本案上诉期限尚未届满,后续相关事项仍存在不确定性。公司将根据本案后续进展情况,并依据企业会计准则及相关会计政策要求进行账务处理,相关影响最终以经审计确认的数据为准。本次诉讼不会对公司正常生产经营产生重大影响,敬请广大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
四、尚未披露的其他诉讼、仲裁事项
除本诉讼外,公司(包括控股子公司在内)不存在应披露尚未披露的其他诉讼、仲裁事项。公司将密切关注诉讼案件的进展情况,并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敬请广大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
特此公告。
龙建路桥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6 年 5 月 30 日
报备文件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市达坂城区人民法院(2025)新 0107民初59 号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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