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19-11-04
公告编号:2019-018
证券代码:838239 证券简称:北裕仪器 主办券商:申万宏源
上海北裕分析仪器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收到最高人民法院行政判决书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一、基本情况
上海北裕分析仪器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因发明专利无效行政
纠纷一案,不服被告国家知识产权局专利复审委员会于 2016 年 10 月 20 日作出
的第 30328 号无效宣告请求审查决定(以下简称“被诉决定”,详见公司披露的《关于收到专利复审委员会审查决定书的公告》公告编号 2016-004),公司于法定期限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北京知识产权法院经审理认为,被诉决定事实及法律适用有误,依法予以撤销(以下简称“原审判决”,详见公司披露的《关于收到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行政判决书的公告》公告编号 2019-011)。
上诉人张琦因不服北京知识产权法院作出的行政判决,向最高人民法院提起上诉,公司于近日收到最高人民法院行政判决书【(2019)最高法知行终 136 号】。
二、判决结果
最高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原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及处理结果正确,张琦的上诉请求不能成立,应予驳回。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八十九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判决如下:
1、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2、二审案件受理费 100 元,由张琦负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三、对公司的影响
最高人民法院作出的上述行政判决,维护了公司 “一种氨氮快速氧化方法及其装置”专利(专利号 201210086892.2)的合法有效,有利于公司做好知识产权保护工作,对建立正确维权意识、鼓励技术创新、促进良性竞争、净化行业风
公告编号:2019-018
气等方面,都有积极的影响。
四、备查文件
1、最高人民法院行政判决书【(2019)最高法知行终 136 号】。
特此公告。
上海北裕分析仪器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19 年 11 月 4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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