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最近访问:
发表于 2025-06-13 17:31:41 股吧网页版
龙建股份:龙建股份涉及诉讼进展公告 查看PDF原文

公告日期:2025-06-14


证券代码:600853 证券简称:龙建股份 编号:2025-047
龙建路桥股份有限公司涉及诉讼进展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本公告是对公司已披露的编号为“2022-035”“2022-051”“2024-040”
“2024-049”“2024-060”临时公告的后续进展公告。

案件所处的诉讼阶段:一审判决。

上市公司所处的当事人地位:被告。

涉案的金额:27,353,867.63 元。

是否会对上市公司损益产生负面影响:本次诉讼尚处于一审判决阶段,
目前处于上诉期内,尚未生效执行,目前暂无法判断对公司本期或期后
利润的影响。上述案件最终对公司本期利润及期后利润产生的影响将以
年审会计师事务所的判断为准。敬请广大投资者理性投资、注意投资风
险。

一、诉讼案件情况

(一)诉讼各方当事人

管辖法院:乌鲁木齐市达坂城区人民法院

原告:陈五星

被告一:龙建路桥股份有限公司

被告二:乌鲁木齐市城市交通投资有限责任公司

第三人:新疆七星建设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二)基本案情

2022 年5 月,龙建路桥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通过快递方式收到乌鲁木齐市达坂城区人民法院(以下简称达坂城区法院)送达的陈五星诉公司、乌鲁木齐城市建设投资(集团)有限公司工程合同纠纷案件相关诉讼文书(详情请见公司于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披露的
“2022-035”号临时公告)。

原告陈五星与公司、乌鲁木齐城市建设投资(集团)有限公司建设
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达坂城区法院于 2022 年 6 月 1 日立案,原告
陈五星无正当理由未按期缴纳案件受理费,应当按撤诉处理。达坂城区法院(2022)新 0107 民初 326 号民事裁定书裁定本案按陈五星撤回起诉处理。

2022 年8 月,陈五星向达坂城区法院再次提起诉讼,并将被告二乌鲁木齐城市建设投资(集团)有限公司变更为乌鲁木齐市城市交通投资有限责任公司(详情请见公司于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披露的“2022-051”号临时公告)。

2024 年6 月,公司收到达坂城区人民法院(2023)新0107 民初268
号之一民事裁定书,裁定本案按陈五星撤回起诉处理(详情请见公司于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披露的“2024-040”号临时公告)。

2024 年7 月,陈五星再次就该案件向达坂城区法院提起诉讼,同时向达坂城区法院申请财产保全,法院裁定对公司银行账户进行保全冻结。(详情请见公司于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披露的“2024-049”号临时公告)
2024 年7 月,公司向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市达坂城区人民法院寄出解除保全申请书。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市达坂城区人民法院出具(2024)新 0107 民初 255 号之一民事裁定书,裁定:解除对被申请人龙建路桥股份有限公司总计价值37,355,294.90 元财产的保全措施。(详情请见公司于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披露的“2024-060”号临时公告)

二、诉讼进展情况

近日,公司收到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市达坂城区人民法院(2024)新0107 民初255 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

1.被告龙建路桥股份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一次性向原告陈五星支付工程款23,745,965.84 元;

2.被告龙建路桥股份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一次性向原告陈五星支付逾期付款利息3,590,129.82 元;

3.被告龙建路桥股份有限公司以实际欠付工程款为基数,按照中国
人民银行发布的同期贷款利率向原告陈五星支付自 2023 年 11 月 16 日
起至实际付清工程款之日止的利息;

4.驳回原告陈五星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四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24,288.47 元(原告陈五星已交),由被告龙建路桥股份有限公司负担 17,771.97 元,原告陈五星负担 6,516.50 元。被告龙建路桥股份有限公司负担的案件受理费17,771.97 元可连同判决确定的款项一并支付给原告陈五星。

三、对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等的影响

由于本次诉讼判决为一审判决,且该判决尚处于上诉期内,尚未生效执行,目前暂无法判断对公司本期或期后利润的影响,最……
[点击查看PDF原文]

提示:本网不保证其真实性和客观性,一切有关该股的有效信息,以交易所的公告为准,敬请投资者注意风险。

郑重声明:用户在财富号/股吧/博客等社区发表的所有信息(包括但不限于文字、视频、音频、数据及图表)仅代表个人观点,与本网站立场无关,不对您构成任何投资建议,据此操作风险自担。请勿相信代客理财、免费荐股和炒股培训等宣传内容,远离非法证券活动。请勿添加发言用户的手机号码、公众号、微博、微信及QQ等信息,谨防上当受骗!
作者:您目前是匿名发表   登录 | 5秒注册 作者:,欢迎留言 退出发表新主题
温馨提示: 1.根据《证券法》规定,禁止编造、传播虚假信息或者误导性信息,扰乱证券市场;2.用户在本社区发表的所有资料、言论等仅代表个人观点,与本网站立场无关,不对您构成任何投资建议。用户应基于自己的独立判断,自行决定证券投资并承担相应风险。《东方财富社区管理规定》

扫一扫下载APP

扫一扫下载APP
信息网络传播视听节目许可证:0908328号 经营证券期货业务许可证编号:913101046312860336 违法和不良信息举报:021-61278686 举报邮箱:jubao@eastmoney.com
沪ICP证:沪B2-20070217 网站备案号:沪ICP备05006054号-11 沪公网安备 31010402000120号 版权所有:东方财富网 意见与建议:4000300059/95250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