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公告日期:2025-07-01
江苏春兰制冷设备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工作细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充分发挥江苏春兰制冷设备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审计委员会对公司财务信息、内部控制、内外部审计等工作的监督作用,健全公司内部监督机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上市公司独立董事管理办法》等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和自律规则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公司制定本工作细则。
第二条 董事会审计委员会是董事会设立的专门工作机构,主要负责审核公司财务信息及其披露、监督及评估内外部审计工作和内部控制,并负责公司内、外审计的沟通、监督和核查工作,为董事会提供决策依据,对董事会负责。
公司应当为审计委员会提供必要的工作条件和足够的资源支持,配备专门人员或者机构承担审计委员会的工作联络、会议组织、材料准备和档案管理等日常工作。
审计委员会履行职责时,公司管理层及相关部门须予以配合。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如实向审计委员会提供有关情况和资料,不得妨碍审计委员会行使职权,保证审计委员会履职不受干扰。
审计委员会行使职权所必需的费用,由公司承担。
第二章 人员组成
第三条 审计委员会成员由三名董事组成,委员会成员应当为不在公司担任高级管理人员的董事,其中独立董事应当过半数且至少有一名独立董事为会计专业人士。
审计委员会成员应当具备胜任工作职责的专业知识、工作经验和良好的职业操守,保证足够的时间和精力履行委员会的工作职责,勤勉尽责,切实有效地监督、评估公司内外部审计工作,促进公司建立
有效的内部控制并提供真实、准确、完整的财务报告。
审计委员会成员应当持续加强法律、会计和监管政策等方面的学习和培训,不断提高履职能力。
第四条 审计委员会成员由董事长、二分之一以上的独立董事或者全体董事的三分之一提名,并由董事会批准产生。
第五条 审计委员会设主任委员(召集人)一名,由独立董事中会计专业人士担任,主任委员(召集人)在委员内选举,并报请董事会批准产生。审计委员会主任委员(召集人)履行以下职责:
(一)领导审计委员会,确保审计委员会有效运作并履行职责;
(二)提议召开、召集、主持委员会会议,根据本工作细则的规定确定委员会会议议程;
(三)确保委员会会议上所有委员均了解会议讨论的事项,并保证各委员获得完整、可靠的信息;
(四)确保委员会及时就所有事项进行讨论,并且所讨论的议题都有清晰明确的结论;
(五)监督、检查委员会决议执行情况;
(六)签署委员会重要文件;
(七)法律法规、《公司章程》、董事会和本工作细则规定的其他职权。
第六条 审计委员会成员任期与董事会一致,委员任期届满,连选可以连任。期间如有委员不再担任公司董事职务,自动失去委员资格。
审计委员会委员任期届满前,除非出现《公司法》、《公司章程》或本工作细则规定的不得任职之情形,不得被无故解除职务。
第七条 审计委员会因委员辞职或免职或其他原因而导致委员人数低于规定人数的三分之二时,或者独立董事中欠缺会计专业人士的,公司应当自前述事实发生之日起三十日内完成补选。
如因委员辞职导致审计委员会委员人数低于本工作细则规定的
最低人数,或者导致独立董事所占比例不符合本工作细则或《公司章程》的规定,或者独立董事中缺少会计专业人士的,在补选的委员就任前,原委员仍应当依照本工作细则的规定,继续履行相关职责。
第三章 职责权限
第八条 审计委员会的主要职责与职权包括:
(一)审核公司的财务信息及其披露;
(二)监督及评估外部审计工作,提议聘请或者更换外部审计机构;
(三)监督及评估内部审计工作,负责内部审计与外部审计的协调;
(四)监督及评估公司内部控制;
(五)行使《公司法》规定的监事会的职权;
(六)负责法律法规、证券交易所自律规则、公司章程规定及董事会授权的其他事项。
第九条 下列事项应当经审计委员会全体成员过半数同意后,提交董事会审议:
(一)披露财务会计报告及定期报告中的财务信息、内部控制评价报告;
(二)聘用或者解聘承办公司审计业务的会计师事务所;
(三)聘任或者解聘公司财务负责人;
(四)因会计准则变更以外的原因作出会计政策、会计估计变更或者重大会计差错更正;
(五)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规定、证券交易所自律规则和《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事项。
第十条 审计委员会审核公司财务会计报告,对财务会计报告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提出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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