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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5-06-30 17:29:20 股吧网页版
春兰股份:春兰股份募集资金管理制度 查看PDF原文

公告日期:2025-07-01


江苏春兰制冷设备股份有限公司

募集资金管理制度

(2025 年修订)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规范江苏春兰制冷设备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本公司”)募集资金的管理,提高募集资金使用效益,保护投资者的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监管规则》、《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 2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以下简称“《股票上市规则》”)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募集资金是指公司通过发行股票或者其他具有股权性质的证券,向投资者募集并用于特定用途的资金,但不包括公司为实施股权激励计划募集的资金。本制度所称超募资金是指实际募集资
金净额超过计划募集资金金额的部分。

第三条 公司应当审慎使用募集资金,保证募集资金的使用与发行申请文件的承诺相一致,不得擅自改变募集资金的投向。

公司应当真实、准确、完整地披露募集资金的实际使用情况。出现严重影响募集资金投资计划正常进行的情形时,应当及时公告。

募集资金投资项目通过公司子公司或公司控制的其他企业实施的,公司应当采取措施保证该子公司或被控制的其他企业遵守本制度的各项规定。

第四条 公司董事会应当持续关注募集资金存放、管理和使用情况,有效防范投资风险,提高募集资金使用效益。

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他关联人不得占用公司募集资金,不得利用公司募集资金投资项目获取不正当利益。

第二章 募集资金的存放

第五条 公司应当审慎选择商业银行并开设募集资金专项账户,将募集资金存放于经董事会批准设立的募集资金专项账户集中管理和使用,募集资金专项账户不得存放非募集资金或用作其他用途。

公司存在两次以上融资的,应当分别设置募集资金专项账户。超募资金也应当存
放于募集资金专项账户管理。

第六条 公司应当在募集资金到位后一个月内与保荐机构、存放募集资金的商业银行签订三方监管协议并及时公告。相关协议签订后,公司可以使用募集资金。该协议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一)公司应当将募集资金集中存放于募集资金专项账户;

(二)募集资金专项账户账号、该账户涉及的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存放金额;

(三)商业银行应当每月向公司提供募集资金专项账户银行对账单,并抄送保荐机构;

(四)公司 1 次或 12 个月内累计从募集资金专项账户支取的金额超过 5000 万元
且达到发行募集资金总额扣除发行费用后的净额的 20%的,公司应当及时通知保荐机构;

(五)保荐机构可以随时到存储银行查询募集资金专项账户资料;

(六)保荐机构的督导职责、商业银行的告知及配合职责、保荐机构和商业银行对公司募集资金使用的监管方式;

(七)公司、商业银行、保荐机构的违约责任;

(八)银行 3 次未及时向保荐机构出具对账单,以及存在未配合保荐机构查询与调查募集资金专项账户资料情形的,公司可以终止协议并注销该募集资金专项账户。
上述协议在有效期届满前提前终止的,公司应当自协议终止之日起两周内与相关当事人签订新的协议并及时公告。

第七条 募集资金到账后,公司应及时办理验资手续,由符合《证券法》规定的会计师事务所出具验资报告。

第八条 公司认为募集资金的数额较大,有必要在一家以上的银行开设募集资金专项账户的,在坚持同一投资项目的资金在同一专项账户存储的原则下,可以在一家以上的银行开设募集资金专项账户。

第三章 募集资金的使用

第九条 公司募集资金应当专款专用,使用募集资金时,必须严格遵守本制度和公司资金使用审批规定办理手续。

第十条 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公司应当及时对该项目的可行性、预计收益等重新进行论证,决定是否继续实施该项目:

(一)募集资金投资项目涉及的市场环境发生重大变化的;

(二)募集资金到账后,募集资金投资项目搁置时间超过一年的;

(三)超过募集资金投资计划的完成期限且募集资金投入金额未达到相关计划金额百分之五十的;

(四)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出现其他异常情形的。

公司存在前款规定情形的,应当及时披露。需要调整募集资金投资计划的,应当同时披露调整后的募集资金投资计划;涉及改变募集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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