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26-06-13
北京航天长峰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薪酬管理规定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强和规范北京航天长峰股份有限
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薪酬的管理,建立和完善有效的激励与约束机制,充分调动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工作积极性和创造性,促进公司的持续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治理准则》等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北京航天长峰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等公司相关制度,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公司董事与高级管理人员,其中
董事由内部董事(含专职董事长)、独立董事、外部董事(不含独立董事)构成。
(一)内部董事。指专职董事长以及与公司存在劳动关系、全职在岗的公司员工担任的董事,包括担任高级管理人员的内部董事、职工董事。
(二)独立董事。指根据《上市公司独立董事管理办法》
等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公司章程》选任,不在公司担任除董事外的其他职务,并与公司及公司主要股东、实际控制人不存在直接或者间接利害关系,或者其他可能影响其进行独立客观判断关系的董事。
(三)外部董事。指除独立董事外不在公司担任除董事外的其他职务的董事。
(四)高级管理人员。指《公司章程》规定的高级管理人员,包括总裁、副总裁、董事会秘书、财务总监、总法律顾问等,由董事会聘任或解聘。
第三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薪酬分配和管理应
遵循以下基本原则:
(一)薪酬与公司长远发展和股东利益相结合;
(二)薪酬与按劳分配与责、权、利相结合;
(三)薪酬与保障公司长期稳定发展相结合;
(四)薪酬与市场价值规律相符;
(五)公开、公正、透明的原则。
第二章 管理机构
第四条 公司董事会提名及薪酬考核委员会(以下简称:
提名及薪酬考核委员会)负责制定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考核标准并进行考核。根据薪酬管理制度制定、审查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薪酬政策与方案,明确薪酬确定的依据和具体构成,并向公司董事会提出建议。
第五条 公司董事会审议决定高级管理人员的薪酬方
案,股东会审议决定董事的薪酬方案。
第三章 工资总额与薪酬管理
第六条 公司每年度应围绕发展战略,依据生产经营目
标、经济效益情况和人力资源管理需要,研究工资总额的确定、发放和职工工资水平的调整,并且进行有效控制和监督。
第七条 工资总额管理应当遵循以下原则:
(一)坚持战略导向的原则。紧密围绕战略发展需要,开展薪酬体系顶层设计,实现薪酬管理由传统的薪酬业务管理逐步向战略性薪酬管理转变。
(二)坚持市场化改革方向。实施与市场经济相适应的工资分配制度,发挥市场在资源配置中的决定性作用,逐步实现职工工资水平与劳动力市场价位接轨。
(三)坚持以实际绩效为根本的原则。按照质量第一、效益优先的要求,职工工资水平的确定和增长与单位经济效益和劳动生产率的提高相适应,切实实现职工工资能增能减,充分调动职工创效主动性和积极性,不断优化人工成本投入产出效率,持续增强单位核心竞争力。
第八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薪酬标准根据其工
作性质及承担责任等确定,薪酬结构由基本年薪、绩效年薪、任期激励、专项奖惩、中长期激励等组成。其中绩效年薪占比原则上不低于基本年薪与绩效年薪综合的 50%。
(一)董事长。公司董事长的薪酬结合公司经营规模、盈利状况等实际情况并参照行业薪酬水平,由提名及薪酬考核委员会制定薪酬发放方案,经董事会审议决定具体发放金额。
董事长基本年薪是年度的基本报酬,结合行业薪酬水平、岗位职责和履职情况确定,按月平均发放,具体金额由董事会提名及薪酬考核委员会确定。绩效年薪由提名与薪酬委员会对其年度经营管理实现目标进行考核的结果确定具体金额,根据证监会、证券交易所的有关规定在年度报告中予以披露。
(二)内部董事(不含董事长)。根据其在公司担任职务领取相应薪酬。公司内部董事同时兼任高级管理人员的,薪酬发放标准依照由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的《北京航天长峰股份有限公司经理层成员薪酬管理实施细则》执行,所兼任的董事职务不再另计薪酬。职工董事按照其在公司担任的职务,依据《北京航天长峰股份有限公司薪酬管理办法》及相关制度执行,所兼任的董事职务不再另计薪酬。
(三)独立董事。按照公司股东会审议通过的津贴标准领取与其承担的职责相适应的津贴,独立董事采取固定董事津贴、按月度发放。除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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