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26-07-01
北京航天长峰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授权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
共和国证券法》等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以及《北京航天长峰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规定,为进一步完善北京航天长峰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法人治理结构,明确职责范围,促进公司规范、高效运营,建立良好的现代企业制度,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授权管理是指:董事会对董事长、
总裁(经理层)的授权。
第三条 授权管理的原则是:在保证公司、股东和债
权人合法权益的前提下,提高工作效率,使公司经营管理走向规范化、科学化、程序化。
第二章 授权权限
第四条 董事会可以根据有关规定和公司经营决策
的实际需要,在可授权范围内,将业务和产业经营、资产、资金运作(不含新增金融机构信用额度)、企业经营和改革调整、诉讼案件、综合规划和计划、规章制度、对外捐赠和赞助、违规经营投资责任追究等部分职权授予董事长和总裁(经理层)行使。
第五条 董事会行使的法定职权、需提请股东会决定
的事项等不可授权,主要包括:
(二)执行股东会的决议;
(三)决定公司的经营计划和投资方案;
(四)制订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
(五)制订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发行债券或其他证券及上市方案;
(六) 拟订本公司重大收购、收购本公司股票或者合
并、分立、解散及变更公司形式的方案;
(七)在股东会授权的范围内,决定公司对外投资、收购出售资产、资产抵押、对外担保事项、委托理财、关联交易、对外捐赠等事项;
(八)决定公司内部管理机构的设置;
(九)决定聘任或者解聘公司总裁、董事会秘书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并决定其报酬事项和奖惩事项;根据总裁的提名,决定聘任或者解聘公司副总裁、财务总监、总法律顾问等高级管理人员,并决定其报酬事项和奖惩事项;
(十)制定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
(十一)制订本章程的修改方案;
(十二)管理公司信息披露事项;
(十三)向股东会提请聘请或更换为公司审计的会计师事务所;
(十四)听取公司总裁的工作汇报并检查总裁的工作;
(十五)法律、行政法规或公司章程规定不得授权的其他事项。
第六条 董事会应当结合公司实际需求,按照“依法
依规、合理可控、决策高效”的原则,根据经营管理状况、资产负债规模与资产质量、业务负荷程度、风险控制能力等,科学论证、合理确定授权决策事项及权限划分标准,防止违规授权、过度授权。对于新业务、非主营业务、高风险事项,以及在有关巡察、纪检监察、审计等监督检查中发现突出问题的事项,应当谨慎授权、从严授权。
第七条 授权事项分为长期授权事项和临时授权事
项,长期授权事项为本办法规定的授权事项,临时授权事项由董事会通过决议向董事长或总裁授权。
长期授权事项由董事长、总裁(经理层)按照《治理主体权责事项清单》行使相应职权。可根据内外部因素的变化和公司经营管理工作的实际需要进行动态调整。
临时授权事项应当明确授权背景、授权对象、授权事项及其权限、授权生效日期和有效期限、授权人认为需要明确的其他事项等,并形成董事会决议。
第三章 授权管理与监督
第八条 对董事会授权董事长决策事项,董事长应当
召开专题会议,集体研究讨论,公司有关领导人员可以视议题内容参加或者列席。
对董事会授权总裁决策事项,采取专题办公会或总裁办公会等会议形式集体研究讨论,公司有关领导人员可以视议题内容参加或者列席。
第九条 董事长、总裁(经理层)应当向董事会报告
行使授权结果。
第十条 公司董事会审计委员会负责监督本制度的
实施。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相关职能部门和全体员工必须严格在授权范围内从事经营管理工作,坚决杜绝越权行事。若因此给公司造成损失或严重影响的,应对主要负责人提出批评、警告直至解除职务。触犯法律的,根据相关规定处理。
除公司其他管理制度规定在紧急情况下可临机处置的事项外,公司高级管理人员、有关职能部门或人员在经营管理中遇到超越其决策权限范围的事项时,应及时逐级向有权限的决策机构或其工作人员报告。
第十一条 董事会有权调整授权事项及权限,并监督
授权决策过程及执行情况。
第四章 附 则
第十二条 本办法未尽事宜,按国家有关法律、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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