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25-12-13
北京航天长峰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实施细则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完善北京航天长峰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
“公司”)治理架构,推动公司规范化运作,充分发挥公司董事会审计委员会(以下简称“审计委员会”)对公司财务信息、内部控制、内外部审计等工作的监督作用,健全公司内部监督机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治理准则》《上市公司独立董事管理办法》《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 号—规范运作》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有关规定,结合公司实际,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董事会审计委员会是董事会设立的专门委员
会,对董事会负责,向董事会报告工作。主要负责审核公 司财务信息及其披露、监督及评估内外部审计工作和内部 控制等,并行使《公司法》规定的监事会职权。
第二章 审计委员会的设立与运行
第三条 审计委员会成员由董事会从董事会成员中任
命,由 5 名成员组成,成员应当为不在公司担任高级管理 人员的董事,其中独立董事应当过半数,且至少一名独立 董事具备专业会计背景。
第四条 审计委员会设主任委员一名,由独立董事中
具有会计专业背景的委员担任。主任委员为审计委员会的 召集人,负责主持委员会工作。同时,召集人还负责召集 和主持审计委员会的会议。主任委员由委员会全体委员过 半数选举产生,并需报请董事会批准后正式生效。
第五条 审计委员会成员的任期与董事会一致,每届
任期为三年,任期届满,连选可以连任,但独立董事成员 连续任职不得超过六年。期间如有委员不再担任公司董事 职务,自其不再担任董事之时自动辞去委员资格,并由董 事会根据上述规定补足委员人数。
审计委员会成员辞任导致审计委员会成员低于法定最低人数,或者欠缺会计专业人士,在新成员就任前,原成员仍应当继续履行职责。
第六条 审计委员会成员应当具备胜任工作职责的专
业知识、工作经验和良好的职业操守,保证足够的时间和 精力履行委员会的工作职责,勤勉尽责,切实有效地监督、 评估上市公司内外部审计工作,促进公司建立有效的内部 控制并提供真实、准确、完整的财务报告。
第七条 审计委员会成员应当持续加强法律、会计和
监管政策等方面的学习和培训,不断提高履职能力。
第八条 上市公司须为审计委员会提供必要的工作条
件,公司董事会办公室为审计委员会的日常联络机构,承 担审计委员会的工作联络、会议组织、材料准备和档案管 理等日常工作。
审计委员会履行职责时,公司管理层及相关部门须给予
配合。审计委员会行使职权所必需的费用,由公司承担。
第三章 审计委员会的职责
第九条 审计委员会主要履行下列职责:
(一)检查公司财务;
(二)对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执行职务的行为进行监督,对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公司章程或者股东会决议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提出解任的建议;
(三)当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行为损害公司的利益时,要求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予以纠正;
(四)提议召开临时股东会会议,在董事会不履行《公司法》规定的召集和主持股东会会议职责时召集和主持股东会会议;
(五)向股东会会议提出议案;
(六)依法对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提起诉讼;
(七)审核公司的财务信息及其披露;
(八)监督及评估外部审计工作,提议聘请或者更换外部审计机构;
(九)监督及评估内部审计工作,负责内部审计与外部审计的协调;
(十)监督及评估公司内部控制;
(十一)协调管理层、内部审计部门及相关部门与外部审计机构的沟通;
(十二)负责法律法规、证券交易所自律规则、公司章程规定及董事会授权的其他事项。
第十条 审计委员会负责审核公司财务信息及其披露、
监督及评估内外部审计工作和内部控制,下列事项应当经 审计委员会全体成员过半数同意后,提交董事会审议:
(一)披露财务会计报告及定期报告中的财务信息、内部控制评价报告;
(二)聘用或者解聘承办公司审计业务的会计师事务所;
(三)聘任或者解聘上市公司财务负责人;
(四)因会计准则变更以外的原因作出会计政策、会计估计变更或者重大会计差错更正;
(五)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规定、证券交易所自律规则和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事项。
审计委员会会议通过的审议意见须以书面形式提交公司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就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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