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公告日期:2021-12-29
证券代码:600856 证券简称:*ST 中天 公告编号:临 2021-207
中兴天恒能源科技(北京)股份公司
关于公司股票被实行其他风险警示相关事项进展情况
的提示性公告(二十六)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特别提示:中兴天恒能源科技(北京)股份公司(原“长春中天能源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因存在违规担保的情形,公司股票于 2019 年
8 月 12 日起被实行其他风险警示,详见公司于 2019 年 8 月 9 日披露的《关于
公司股票被实施其他风险警示暨股票停牌的提示性公告》(公告编号:临2019-106)。
2021 年 9 月 18 日,公司收到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立案告知书》(编
号:证监立案字 0142021010 号),因公司涉嫌信息披露违法违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等法律法规,2021 年 9 月1 日,决定对公司立案。截至目前尚未结案。
一、违规担保事项的基本情况
公司于2019年6月25日、7月11日、8月3日、8月10日、10月19日、2020年5月19日、2020年6月10日、2021年1月19日、2021年4月14日、2021年4月30日、2021年5月29日披露了《关于存在对外担保事项未披露的公告》,公告编号为:临2019-068、临2019-079、临2019-105、临2019-108、临2019-146、临2020-072、临2020-087、临2021-007、临2021-041、临2021-051、临2021-062、临2021-114。截止本公告披露日,违规担保本金总额为247,061.63万元。
自2019年8月9日起,公司分别于每个月定期披露了《关于公司股票被实行其他风险警示相关事项进展情况的提示性公告(二)》至《关于公司股票被实行其他风险警示相关事项进展情况的提示性公告(二十五)》。
截至本公告披露日,违规担保事项进展情况如下。
二、解决进展情况及措施
(一)进展情况
1、王慧芬因与青岛中天资产管理有限公司、长春中天能源股份有限公司股权转让纠纷一案。2020年11月2日,公司收到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2019)京0108民初14220号一审民事判决书,判决公司按照判决书判定的金额对青岛中天资产管理有限公司的付款义务承担连带责任。公司收到判决书后不服一审判决,依法提起上诉,2021年5月18日公司收到法院发来的二审《民事判决书》,该判决书撤销了一审判决书公司对中天资产的担保。后,王慧芬因不服二审判决,向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提起再审申请,详见公司于2021年9月24日披露的《关于收到<民事再审申请书>的公告》(公告编号:2021-110)。
2021年12月6日,公司收到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发来的《民事裁定书》(2021)京民申5852号,依法驳回王慧芬的再审申请。
2、安徽正奇融资租赁有限公司因与湖北合能燃气有限公司、长春中天能源股份有限公司、邓天洲、黄博、青岛中天资产管理有限公司、韩丹融资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一审判决公司无需承担担保责任,安徽正奇融资租赁有限公司不服判决向安徽省高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公司于2021年5月24日收到安徽省高级人民法院发来的《民事判决书》(2021)皖民终507号,该判决书驳回了正奇租赁的上诉,维持原判。
2021年12月13日,公司收到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发来的《应诉通知书》(2021)最高法民申7440号,安徽正奇融资租赁有限公司因不服二审判决,向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提起再审申请,目前正在审理中。
3、北京中港锦源融资租赁有限公司因与黄博、邓天洲、青岛中天资产管理有限公司、宁晓艳、陈方、长春中天能源股份有限公司、浙江中天能源有限公司融资租赁合同纠纷一案,2020年12月10日,公司收到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2020)京03民初353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公司需承担连带保证责任,
详见公司于2020年12月12日披露的《关于收到《民事判决书》的公告》(公告编 号:2020-162)。公司不服一审判决,依法向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
2021年12月21日,公司收到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发来的《民事判决书》(2021) 京民终127号,判决如下:
1)撤销北京市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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