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25-10-31
王府井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外部信息使用人管理制度
(经 2025 年 10 月 30 日第十一届董事会第二十五次会议审议通过)
第一条 为加强王府井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定期报告、临时报告及重大事项在编制、审议和披露期间的外部信息使用人管理,规范外部信息报送管理事务,确保公平信息披露,杜绝泄露内幕信息、内幕交易等违法违规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的适用范围包括本公司及下设的各部门、分公司、全资或控股子公司及公司能够对其实施重大影响的参股公司,公司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其他相关人员,公司对外报送信息涉及的外部单位或个人。
第三条 本制度中外部信息使用人指除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其他相关人员以外的单位和个人。
第四条 公司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其他相关人员应当遵守信息披露相关法律、法规、制度的要求,对公司定期报告、临时报告及重大事项履行必要的传递、审核和披露流程。
第五条 公司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其他相关人员在定期报告、临时报告正式公开披露前以及在公司重大事项筹划、洽谈期间负有保密义务,不得向其他任何单位或个人泄露相关信息。
定期报告、临时报告正式公开披露前,公司及其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和其他相关人员不得以任何形式、任何途径(包括但不限于业绩座谈会、分析师会议、接受投资者调研座谈等)向外界或特定人员泄漏定期报告、临时报告的内容。
第六条 在公司公开披露年度报告前,公司不得向无法律法规依据的外部单位提前报送年度统计报表等资料。对于外部单位提出的报送年度统计报表等报送要求,公司应拒绝报送。
第七条 公司依据法律规定向特定外部信息使用人报送年报相关信息的,原则上提供时间不得早于公司业绩快报的披露时间,业绩快报的披露内容不得少于向外部信息使用人提供的信息内容。
第八条 公司应当将对外报送的未公开重大信息作为内幕信息,并书面提示(附件二)报送的外部单位及相关人员认真履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赋予的保密义务和禁止内幕交易的义务。
公司依据法律法规的要求应当报送的,需要将报送的外部单位相关人员作为内幕知情人登记在案备查。
第九条 公司相关部门依据法律法规的要求对外报送信息前,应由公司具体经办人员填写《对外信息报送审批表》(附件一),经部门负责人审批,并由董事会秘书审核后方可对外报送。
第十条 在本公司依法定程序公告相关信息前,外部单位或个人不得以任何方式泄漏其所知悉的本公司未公开重大信息,不利用所获取的未公开重大信息买卖本公司证券或建议他人买卖本公司证券。
第十一条 外部单位或个人及其工作人员因保密不当致使前述重大信息被泄露,应立即通知公司,公司应在第一时间向上海证券交易所报告,并履行必要的公告义务。
第十二条 外部单位或个人在相关文件中不得使用公司报送的未公开重大信息,除非与公司同时披露该信息。
第十三条 外部单位或个人如违规使用公司报送的未公开重大信息,致使公司遭受经济损失的,公司有权要求其承担赔偿责任;外部单位或个人如利用其所知悉的公司未公开重大信息买卖本公司证券或建议他人买卖本公司证券的,公司应当及时向证券监管机构报告并追究其法律责任,外部单位或个人涉嫌构成犯罪的,公司应当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第十四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以及《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本制度如与国家日后颁布的法律法规或经合法程序修改后的《公司章程》相抵触时,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以及《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
第十五条 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负责修订和解释。
第十六条 本制度自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生效施行,修改时亦同。
附件一
对外信息报送审批表
报送信息单位、部门及人员
接收信息单位、部门及人员
对外报送的信息内容及经办人
年 月 日
部门负责人审核意见
年 月 日
董事会秘书审核意见
年 月 日
附件二
保密提示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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