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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6-04-22 21:17:06 股吧网页版
王府井:王府井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离职管理制度 查看PDF原文

公告日期:2026-04-23

王府井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离职管理制度

(经 2026 年 4 月 21 日第十二届董事会第四次会议审议通过)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王府井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 董事及高级
管理人员离职管理,维护公司治理结构稳定、有序,维护公司及股东的合法权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治理准则》《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等相关法律法规以及《王府井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适用于公司董事(含独立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因任期届满、
辞任、被解除职务、退休或其他原因离职的情形。

第二章 离职情形与程序

第三条 公司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可以在任期届满以前辞任,董事及高级管
理人员辞任应当向公司提交书面辞职报告,辞职报告中应说明辞职原因,除本制度第五条所列情形外,公司收到辞职报告之日辞职生效,公司将在 2 个交易日内披露有关情况。

第四条 独立董事在任期届满前提出辞任的,应当在辞职报告中对任何与其
辞任有关或者其认为有必要引起公司股东和债权人注意的情况进行说明。公司应当对独立董事辞任的原因及关注事项予以披露。

独立董事在任职后出现不符合任职资格或独立性要求的,应当立即停止履职并辞去职务。独立董事未按期提出辞任的,董事会知悉或者应当知悉该事实发生后应当立即按规定解除其职务。

独立董事连续两次未能亲自出席董事会会议,也不委托其他独立董事代为出席的,董事会应当在该事实发生之日起 30 日内提议召开股东会解除该独立董事职务。

提前解除独立董事职务的,公司应当及时披露具体理由和依据。独立董事在任期届满前被解除职务并认为解除职务理由不当的,可以提出异议和理由,公司应当及时予以披露。

第五条 出现下列规定情形的,在改选出的董事就任前,原董事仍应当依照
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公司章程》的规定,继续履行董事职责:

(一)董事任期届满未及时改选,或者董事在任期内辞任导致董事会成员低于法定最低人数;

(二)审计委员会成员辞任导致审计委员会成员低于法定最低人数,或者欠缺担任召集人的会计专业人士;

(三)独立董事辞任导致公司董事会或者其专门委员会中独立董事所占比例不符合法律法规或者《公司章程》规定,或者独立董事中欠缺会计专业人士。
第六条 担任法定代表人的董事长辞任的,视为同时辞去法定代表人。担任
董事会专门委员会委员的董事辞任的,视为同时辞去相应专门委员会委员职务。
第七条 公司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在任职期间出现《公司法》等法律法规规
定的不得担任上市公司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情形的,或者独立董事出现不符合任职资格或独立性要求等情形的,相关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应当立即停止履职,公司依法解除其职务。

相关董事应当停止履职但未停止履职或者应当被解除职务但仍未解除,参加董事会会议及其专门委员会会议、独立董事专门会议并投票的,其投票无效且不计入出席人数。

第八条 股东会可以决议解任非职工代表担任的董事,决议作出之日解任生
效。无正当理由,在任期届满前解任董事的,董事可以要求公司予以赔偿。

第九条 公司高级管理人员可以在任期届满以前提出辞职。有关高级管理人
员辞职的具体程序和办法由其与公司之间的劳动合同规定。

第十条 董事会秘书离职的,公司原则上应当在 3 个月内完成新任董事会秘
书的聘任工作。董事会秘书空缺期间,董事会应当及时指定一名董事或者高级管理人员代行董事会秘书的职责并公告,同时尽快确定董事会秘书候选人。公司指
定代行董事会秘书职责的人员之前,由公司董事长代行董事会秘书职责。公司董事会秘书空缺时间超过 3 个月的,董事长应当代行董事会秘书职责,并在代行后的 6 个月内完成新任董事会秘书的聘任工作。

第十一条 公司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离职后 2 个交易日内,应委托公司通过
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申报其姓名、职务、身份证件号码、证券账户、离职时间等个人信息。

第三章 离职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的责任及义务

第十二条 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应于辞职生效后 5 个工作日内完成工作交接,
包括但不限于未了结事务清单及处理建议、分管业务文件以及其他有关物品的移交。对正在处理的公司事务,离职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应向接手人员详细说明进展情况、关键节点及后续安排,协助完成工作过渡。

第十三条 离职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应全力配合公司对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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