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26-06-30
文件名称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薪 编号:JCGF-G-0222
酬管理制度
部门 董事会办公室 版次号:01
发布时间 2026-6-29 页码: 1 of 5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建立和完善北京京城机电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薪酬体系,建立科学有效的激励和约束机制,充分调动董
事、高级管理人员的积极性,提升公司经营管理效益,实现薪酬分配、绩效考核
与公司业绩和股东价值的有机结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
共和国证券法》及《上市公司治理准则》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以及《北
京京城机电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规定,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适用于以下人员:
(一)公司在任董事,包括非独立董事与独立董事;及
(二)公司在任高级管理人员,包括经理、副经理、董事会秘书、财务负责
人、总工程师、总法律顾问。
第三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薪酬管理制度应遵循以下原则:
(一)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定量管理和定性管理相结合,结果考核和
过程控制相结合;
(二)按劳分配与责、权、利相结合的原则:薪酬水平要与承担的经营管理
责任、权限相对应,激励与约束并重;
(三)个人收入水平与公司效益及工作目标挂钩的原则:薪酬应当与公司经
营业绩、个人业绩相匹配,与公司可持续发展相协调;及
(四)战略导向性和目标明确性的原则:薪酬与公司长远利益相结合。
第四条 公司应当按照《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 2
号——年度报告的内容与格式》的规定,披露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年度薪酬情
况,包括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薪酬的决策程序、薪酬确定依据以及实际支付情况。披露每一位现任及报告期内离任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在报告期内从公司获得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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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积金、年金以及其他形式从公司获得的报酬)、考核依据和完成情况、递延支
付安排、止付追索情况等,并说明是否在公司关联方获取报酬,披露全体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合计薪酬金额。
第二章 薪酬管理机构
第五条 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负责制定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考核标准
并进行考核,制定、审查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薪酬政策与方案,并就下列事项
向董事会提出建议:
(一)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薪酬;
(二)制定或变更股权激励计划、员工持股计划,激励对象获授权益、行使
权益条件成就;
(三)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在拟分拆所属子公司安排持股计划;及
(四)法律法规、证券交易所相关规定及《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事项。
董事会对薪酬与考核委员会的建议未采纳或未完全采纳的,应当在董事会决
议中记载薪酬与考核委员会的意见及未采纳的具体理由,并进行披露。
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履行职责的有关费用由公司承担。
第六条 董事薪酬方案由股东会决定,并予以披露。高级管理人员薪酬方案
由董事会批准,向股东会说明,并予以充分披露。
第七条 公司应当建立公正透明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绩效与履职评价标准
和程序。
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绩效评价由薪酬与考核委员会负责组织。在董事会或
者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对董事个人进行评价或者讨论其报酬时,该董事应当回避。独立董事的履职评价采取自我评价、相互评价等方式进行。
董事会应当向股东会报告董事履行职责的情况、绩效评价结果及其薪酬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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