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公告日期:2025-09-18
北京国际人力资本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北京国际人力资本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内幕信息管理,加强内幕信息保密工作,维护公司信息披露的公平、公开和公正原则,保护广大投资者的利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 5 号——上市公司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管理制度》等有关法律、行政法规、业务规则及《北京国际人力资本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等的有关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适用于公司及公司各部门、分公司、控股子公司及公司能够对其实施重大影响的参股公司(以下简称责任单位)及其有关人员。
第三条 公司董事会应当按照本制度以及上海证券交易所相关规则要求及时登记和报送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并保证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真实、准确和完整,董事长为主要责任人。董事会秘书负责办理上市公司内幕信息知情人的登记入档和报送事宜。董事长与董事会秘书应当对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的真实、准确和完整签署书面确认意见。
未经董事会批准同意,公司任何部门和个人不得向外界泄露、报道、传送有关涉及公司内幕信息及信息披露的内容。
第四条 公司董事会办公室负责办理公司内幕信息知情人的日常管理工作。各责任单位的主要负责人为本部门内幕信息管理的第一责任人。各责任单位负责人和指定的信息披露联络人具体负责本机构的内幕信息登记与报送工作。
第五条 公司内幕信息知情人应做好内幕信息的保密工作。
第六条 公司内幕信息知情人不得泄露内幕信息,不得进行内幕交易或配合他人操纵证券交易价格。
第七条 在内幕信息依法公开披露前,公司应当按照本制度填写公司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详见附件 1),及时记录商议筹划、论证咨询、合同订立等阶段及报告、传递、编制、决议、披露等环节的内幕信息知情人名单,及其知悉内幕信息的时间、地点、依据、方式、内容等信息。内幕信息知情人应当进行确认。
第二章 内幕信息的范围
第八条 本制度所称内幕信息,是指根据《证券法》的相关规定,涉及公司的经营、财务或者对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有重大影响的尚未公开的信息。
第九条 内幕信息的范围包括但不限于:
(一)《证券法》第八十条第二款所列重大事件,包括:
1.公司的经营方针和经营范围的重大变化;
2.公司的重大投资行为,公司在一年内购买、出售重大资产超过公司资产总额百分之三十,或者公司营业用主要资产的抵押、质押、出售或者报废一次超过该资产的百分之三十;
3.公司订立重要合同、提供重大担保或者从事关联交易,可能对公司的资产、负债、权益和经营成果产生重要影响;
4.公司发生重大债务和未能清偿到期重大债务的违约情况;
5.公司发生重大亏损或者重大损失;
6.公司生产经营的外部条件发生的重大变化;
7.公司的董事或者总经理发生变动,董事长或者总经理无法履行职责;
8.持有公司百分之五以上股份的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其持有股份或者控制公司的情况发生较大变化,公司的实际控制人及其控制的其他企业从事与公司相同或者相似业务的情况发生较大变化;
9.公司分配股利、增资的计划,公司股权结构的重要变化,公司减资、合并、分立、解散及申请破产的决定,或者依法进入破产程序、被责令关闭;
10.涉及公司的重大诉讼、仲裁,股东会、董事会决议被依法撤销或者宣告无效;
11.公司涉嫌犯罪被依法立案调查,公司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涉嫌犯罪被依法采取强制措施。
(二)《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第二十三条所列重大事件,包括:
1.公司发生大额赔偿责任;
2.公司计提大额资产减值准备;
3.公司出现股东权益为负值;
4.公司主要债务人出现资不抵债或者进入破产程序,公司对相应债权未提取足额坏账准备;
5.新公布的法律、行政法规、规章、行业政策可能对公司产生重大影响;
6.公司开展股权激励、回购股份、重大资产重组、资产分拆上市或者挂牌;
7.法院裁决禁止控股股东转让其所持股份;任一股东所持公司百分之五以上股份被质押、冻结、司法拍卖、托管、设定信托或者被依法限制表决权等,或者出现被强制过户风险;
8.主要资产被查封、扣押或者冻结;主要银行账户被冻结;
9.公司预计经营业绩发生亏损或者发生大幅变动;
10.主要或者全部业务陷入停顿;
11.获得对当期损益产生重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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