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公告日期:2025-09-18
北京国际人力资本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重大信息内部报告制度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北京国际人力资本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
公司)重大信息内部报告管理,明确公司重大信息内部报告的方法和流程,确保公司真实、准确、完整、及时、公平地披露所有重大信息的相关信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以下简称《上市规则》)《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2 号——信息披露事务管理》等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以及《北京国际人力资本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适用于公司及其分公司、子公司(包括全资子公
司、控股子公司)。对公司有重要影响的参股公司可参照本制度执行。
第三条 本制度所述重大信息是指当出现、发生或即将出现、发
生可能对公司证券极其衍生品种的交易价格产生重大影响的情形或事项,以及相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规定和证券监管部门要求披露的其他信息。
第二章 重大信息报告的管理和责任
第四条 重大信息的内部报告及对外披露工作由公司董事会统
一领导和管理:
(一)董事长是信息披露第一责任人;
(二)董事会秘书负责协调和组织公司的重大信息内部报告,并负责组织和协调公司信息披露事务,是信息披露工作的直接责任人;
(三)董事会办公室是内部信息汇集和对外披露的日常工作部门。
第五条 本制度所指信息报告义务人包括:
(一)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
(二)公司总部各部门、各分公司、子公司及其负责人;
(三)公司委派、提名、推荐到子公司的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
(四)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持有公司 5%以上股份的股东及其一致行动人;
(五)其他可能接触重大信息的公司人员和部门。
报告义务人的确定及变更应由董事会秘书同意并确认,并在董事会办公室备案。
第六条 公司应当为董事会秘书履行职责提供便利条件,董事、
财务负责人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和相关工作人员应当支持、配合董事会秘书的工作。
董事会秘书履行职责,有权了解公司的财务和经营情况,参加涉及信息披露的有关会议,查阅相关文件,并要求公司有关部门和人员及时提供相关的资料和信息。
第七条 董事会秘书应当根据公司实际情况,定期或不定期组织
对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以及重大事项报告义务人就相关法律法规、信息披露等方面的沟通和培训,以保证公司内部重大事项报告的及时和准确。
第三章 重大信息范围
第八条 公司及其分、子公司发生或即将发生以下情形时,以及
在其持续变更进程中,报告义务人应及时、准确、真实、完整地向董事会秘书报告有关信息,具体包括:
(一)重要会议
公司及子公司召开的董事会、股东会,应在会议结束后报告会议内容、会议决议或会议记录;
(二)重大交易事项
1.公司及分、子公司发生或即将发生除日常经营活动之外的应报告事项,包括但不限于:
(1)购买或出售资产;
(2)对外投资(含委托理财、对子公司投资等);
(3)提供财务资助(含有息或者无息借款、委托贷款等);
(4)提供担保(含对控股子公司担保等);
(5)租入或者租出资产;
(6)委托或者受托管理资产和业务;
(7)赠与或者受赠资产;
(8)债权、债务重组;
(9)签订许可使用协议;
(10)转让或者受让研发项目;
(11)放弃权利(含放弃优先购买权、优先认缴出资权等);
(12)法律、法规、上海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上交所)及《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交易。
2.上述交易达到下列标准之一的,应当及时报告:
(1)交易涉及的资产总额(同时存在账面值和评估值的,以高者为准)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 10%以上;
(2)交易标的(如股权)涉及的资产净额(同时存在账面值和评估值的,以高者为准)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 1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 1000 万元;
(3)交易的成交金额(包括承担的债务和费用)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 1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 1000 万元;
(4)交易产生的利润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1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 100 万元;
(5)交易标的(如股权)在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相关的营业收入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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