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公告日期:2025-09-18
北京国际人力资本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审计与风险委员会工作细则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提供北京国际人力资本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董事会决策的依据,充分发挥审计与风险委员会对公司财务信息、内部控制、内外部审计等工作的监督作用,健全公司内部监督机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上市公司独立董事管理办法》《上市公司治理准则》《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 号——规范运作》《北京国际人力资本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及其他有关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制定本工作细则。
第二条 董事会审计与风险委员会是董事会下设的专门委员会,对董事会负责。
第二章 人员组成
第三条 审计与风险委员会成员由不少于(包含)三名董事组成,其中独立董事应当过半数。审计与风险委员会的成员应当为不在公司担任高级管理人员的董事,审计与风险委员会中至少有一名独立董事为会计专业人士。董事会成员中的职工代表可以成为审计与风险委员会成员。
第四条 审计与风险委员会委员由董事长、二分之一以上独立董事或者全体董事的三分之一以上提名,并由董事会选举产生。
第五条 审计与风险委员会设主任委员(召集人)一名,由会计专业人士的独立董事担任,经委员会选举产生,负责主持委员会工作。
第六条 审计与风险委员会任期与董事会任期一致,委员任期届满,连选可以连任。期间如有委员不再担任公司董事职务,或者因独立董事的独立性丧失等原因造成的不符合任职的情况,相关委员自动失去委员资格,并由委员会根据上述第三条至第五条规定补足委员人数。
第三章 职责权限
第七条 审计与风险委员会负责审核公司财务信息及其披露、监督及评估内外部审计工作和内部控制,下列事项应当经审计与风险委员会全体成员过半数同意后,提交董事会审议:
(一)披露财务会计报告及定期报告中的财务信息、内部控制评价报告;
(二)聘用或者解聘承办公司审计业务的会计师事务所;
(三)聘任或者解聘公司财务负责人;
(四)因会计准则变更以外的原因作出会计政策、会计估计变更或者重大会计差错更正;
(五)法律法规、上海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上交所)相关规定及《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事项。
董事会审计与风险委员会行使《公司法》规定的监事会的职权。
第八条 审计与风险委员会在监督及评估内部审计工作时,应当履行下列职责:
(一)指导和监督内部审计制度的建立和实施;
(二)审阅公司年度内部审计工作计划;
(三)督促公司内部审计计划的实施;
(四)指导内部审计部门的有效运作。公司内部审计部门应当向审计与风险委员会报告工作,内部审计部门提交给管理层的各类审计报告、审计问题的整改计划和整改情况应当同时报送审计与风险委员会;
(五)向董事会报告内部审计工作进度、质量以及发现的重大问题等;
(六)协调内部审计部门与会计师事务所、国家审计机构等外部审计单位之间的关系。
第九条 审计与风险委员会行使下列职权:
(一)检查企业贯彻执行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度的情况,指导企业风险管理体系、内部控制体系、合规管理体系和违规经营投资责任追究工作体系建设,并对相关制度体系设计的健全性和执行的有效性进行评估;
(二)检查董事会决议执行、董事会授权行使情况,监督和审核投资项目后评价工作报告,并向董事会提出意见;
(三)检查企业财务,审核财务报告,审议会计政策和会计估计变更方案,并向董事会提出意见;
(四)提出公司审计监督体系设置建议,督导内部审计制度的制定及实施,研究年度审计计划、重点审计任务和整改落实重要事项,
并在董事会批准后督促落实,研究重大审计结论和整改工作;
(五)监督评价内外部审计机构工作成效,提出调整审计部门负责人、聘用或者解聘会计师事务所及确定其报酬的建议,与外部审计机构保持良好沟通;
(六)对内外部审计、国资监管、专项检查等发现问题的整改进行监督,推动成果运用;
(七)对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执行职务的行为进行监督,当其行为损害企业利益时,要求其予以纠正,对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国资监管制度、《公司章程》、股东会决议、董事会决议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提出责任追究或者解任的建议;
(八)依照公司法有关规定,对执行职务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国资监管制度或者《公司章程》的规定,给企业造成损失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提出提起诉讼的建议;
(九)及时向董事会报告企业重大问题、重大风险、重大异常情况,必要时向股东会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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